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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行政法律制约公权力和保护私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法理论研究及实务应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则应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因为制度价值是上位概念,是指导制度运行的“指明灯”。2014年《行政诉讼法》历经24年之后得到修改,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愈加完备。但较为遗憾的是对于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的研究还未放在应有位置,也一直未取得较大突破。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自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存在,以不同的状态存在于中国的各个历史时期,显示着不同的价值。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的研究却一直滞后于制度的存在,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才仅仅二十几年的历程。这段时期内,前期将行政诉讼制度并入大行政法范畴考究其价值,形成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基本价值观点,但没有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个单独客体进行研究;近几年法律界人士再次关注该价值,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目的和意义角度,思考该制度内部功能,形成了“监督”、“维权”为内容的价值观点,该观点实际上是对中国行政诉讼法设立的目的的论述,没有超脱行政诉讼法内容,研究停留在功能性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代表的法社会理论认为,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经济基础等社会因素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因此,很有必有从社会需求层面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及其价值作为单独客体进行考察,以期可以为行政立法和行政诉讼制度在现实中更好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正当性指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查询法、历史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行政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采用法社会学特别是利益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展开较为详细的考察和分析。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在查阅相关文献及过往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研究的必要性、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研究的创新和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研究的研究方法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做了阐述和分析。第二部分,从国家主体、社会个体和审判主体三个角度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相对不同的主体所具有不同的价值;通过与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各种基本价值和次生价值的比较,论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价值;定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基本价值为:司法审查制度基本价值为满足社会个体阻止不合法定益行为所设定的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流转的需求,划定利益制度基本价值为满足社会个体合法利益获取或减少利益流出的需求。第三部分,从历史的视角分三个历史时期考察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期间行政诉讼制度价值在我国的发展演进,发现行政法、行政法制与经济体制、政策密切相关,可以说前者是后者在行政法领域的反映或产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因制度所依赖的政治、经济基础不同,制度要素成分也有所不同,显示出不同的状态。社会需求决定了该制度的存在,社会需求的向与度,影响了制度要素成分的变化,决定了制度的功能,在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方面也因之发生变化。第四部分,从现实的视角剖析了影响行政诉讼制度价值实现的社会因素。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的实现严重受到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态度、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实践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并在实践中有所偏差,从而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社会效果。第五部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对行政诉讼制度价值进行了基本的功能定位,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探讨了实现行政诉讼价值的途径。最后在结语部分指出,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几经改进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巨大空间,行政诉讼实践远没有实现该项制度的基本宗旨,它的实践效应离人们的预期还有不小的距离。客观评价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既要看重其象征意义,又要侧重其实际价值,还要从制度生态的角度衡量其承载力。不能因为一项制度没有产生预期的效应而低估甚至抹煞其象征意义,也不能无限度地赋予一项制度难以承载的价值、意义或者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