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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正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但频繁问责的政治合法性何在?道德合理性如何?实践中如何不断完善?这些问题深刻地考验着行政问责何处何从。无论从问责实践还是从研究现状来看,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都已成为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从伦理的视角对行政问责进行理论研究,并不是否认管理、政治和法律路径的功能,更不是用伦理来取代它们,而是试图用伦理的优势来弥补以上路径潜在的不足,以伦理的特殊功能来超越问责困境,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寻找新路径,以提高行政问责的实效性,督促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切实履行好职责,从而为责任政府构建提供伦理支撑。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有契约理论与责任伦理理论。契约论是联结权力行使与责任担当双向依存关系的基础,为行政问责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当代责任伦理提供了行政问责的直接理论资源,契合了行政问责的实践需要。为了更好地指导问责实践,本文进而追寻了行政问责的实践依据和基本原则:即价值依据、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权责一致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个人负责与整体负责相统一原则等。行政问责不是超伦理的纯治理机制,在其运行中无不渗透着深刻的伦理精神,体现出责任伦理的落实与践行。行政问责具有弘扬责任美德,推行责任行政;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力向善;尊重“民意"、实现公共利益;提升道德修养、塑造行政人格等伦理价值。行政问责必须落实到问责的每一个实践环节。当前的问责实践主要存在谁来问责、问谁之责和何种问责等困境。透过表象分析其伦理属性,这些困境分别对应着行政价值迷失、德性伦理欠缺和制度伦理缺位等伦理缺失。我们认为,要化解“官本位”与“民本位”的价值观冲突,实现“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加强行政人员行政价值观的培养,但关键还是要加强公民伦理的培育,以积极的公民参与来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要解决“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的躲猫猫,“领导责任者”以“组织责任”为护身符,并因此导致的“无人可问责、有责无人担”难题。既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规范各种权责关系,实现行政人员“有责可问”;也要加强行政人德性修养,培养行政人员的担当精神,使行政责任“有人担当”。要化解“法理问责”与“情理问责”纠结、“公开问责”与“秘密查处”博弈的困境,既要加强制度建设,也要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伦理的制度是人们选择道德行为的前提,制度规范只有本身是符合道德的,符合人性的,才能使人们发自内心地信服并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