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规范法律理论的视域内,法律学的成熟度总是取决于其基本概念的精确程度,法律学研究应该从最基本的法律概念的正确分析着手,然后才开始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就基本法理进行阐释。在部门法通用要素“主体——行为——责任”的规范框架下,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的经济法行为,是连接主体和责任的桥梁,是实现经济法法益目标和价值的拟制工具和技术装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获得广泛的理论关注和学术研究投入,以形成经济法行为范畴和理论,构建经济法律行为制度,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和逻辑自洽。然而,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行为关注不够,研究不深,没有像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那样予以应有的重视和研究投入。我国经济法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早却发展缓慢,早期经济法学界由于缺乏对传统法律行为概念全面深入的研究,导致经济法行为研究所依凭的一般法理不深而不能很好地与经济法行为的特质结合进行创新。随着经济法行为的充分发展、科学认识规律的深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多年积累,经济法行为研究从对传统法律部门法律行为理论的简单沿用发展到合理借鉴与自主创新,开始由自我证成迈向公共证成的道路。但是,由于对法律行为基本概念缺乏内涵要素上的重视及共同认知、研究方法论选取的失误与运用上的偏失、对经济法行为特质重视不够等原因,经济法行为的概念模糊与外延争议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以法律规范及其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分析方法,因擅长通过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完成法律制度自身的价值分析,应当被用来作为经济法行为研究的指导方法,用来弥补以上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不足。对“法律行为”源流、发展、法律语境内的现代化等多向度的解读“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下受主体意志控制并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具有三要素:法律性,法律行为是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意思表示要素:法律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所控制的行为;法律效果要素:法律行为具有能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法律效果。“经济法行为”作为经济法领域内法律行为的最上位的统领性概念,从外延可界定为:在经济法规范内,基于经济管理主体公共意志表达或市场主体有限意思自治所进行的具有经济法效果的行为。在这个概念下,以主体为标准选取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管理行为,根据文本规范内的“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结果”框架,以市场规制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宏观调控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文本为依托,对规范内的市场规制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列表分析。结合一般法理上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运用规范分析方法,从经济管理行为主体的特质、经济管理行为的品性与法权配置、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评价等三种路径展开对经济法行为分析阐释。经济管理行为的主体是基于经济法明确规定或授权拥有经济权力(权利)的公共经济组织,其在一定阶段内具有特定性特征,但是在本质却是独立、开放的。结合经济管理行为的社会公共性、程序性、民主性三大品性特征,从经济管理决策行为、经济管理执行行为、经济管理监督行为展开经济管理行为的法权配置论述。对经济管理行为的评判,应当从公共意志的形成机制和受托主体的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角度进行,通过合理的公共意志形成和表达机制来保证国家作为受托主体所进行的经济管理行为能够真正体现和代表公共意志,能够代表公共意志的社会管理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能,最终配之以多元立体化“问责机制”来约束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从而能够有效地达到或接近经济法所欲求的社会整体性效果,实现经济法法益目标。至此,通过规范分析路径来求得对经济法行为的完整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