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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来源于我国1979年《刑法》160条流氓罪,是流氓罪分解取消后独立出来的一个新罪名。该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多发的普通刑事犯罪之一。尽管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且随后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情节方面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案件的行为方式纷繁多样且定罪情节复杂,司法机关在正确认定本罪时仍然存在很多困难。本文第一章是对寻衅滋事罪概述,通过本章分别介绍寻衅滋事的立法沿革、概念的界定和合理定位,从而阐述本罪的价值所在。本文第二章是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着重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进行研究。本文第三章是对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认定,主要针对该罪的四种表现方式及定罪情节如何认定进行了分析。本文第四章是对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关罪进行界定,希望能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一定借鉴。本文通过对这四章展开论述,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难题,以期对司法适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