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消费者问题具有单笔数额小、受害人数多、受害人分散的特点,现代消费者问题的解决一面关系到消费者个人权利,一面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消费者怠于维护自身权利是解决现代消费者问题的一大困境。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交往频繁,现代消费者问题是两国共同面临的制度难题。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构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我国首个消费者保护领域专门性群体诉讼制度。2013年10月颁布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团体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同年12月日本颁布《消费者财产侵害群体救济民事诉讼程序特例法》,开始决定施行损害赔偿型消费者团体诉讼。可以说中日两国在这一年里都开始了消费者群体保护制度的新发展。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以比较研究中日两国各阶段下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为视角,探求消费者群体诉讼中个体救济渠道。并结合我国经济环境与法律文化等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几点建议。探求消费者群体诉讼个体救济渠道应当包含两个方面要求,一是考查消费者群体诉讼社会价值功能。消费者群体诉讼社会价值功能是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脱离社会价值探讨个体权利救济违背消费者群体诉讼根本,消费者群体诉讼将不复存在。二是考查消费者群体诉讼个体救济实现途径。消费者群体诉讼最终价值是保障消费者个体权利的实现,现代型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具有多重功能定位,如何在多重功能下实现消费者个体权利救济是本文关切问题。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比较研究中日两国在传统型群体诉讼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传统型群体诉讼制度概括设计解决因当事人人数众多而产生诉讼效益问题,但缺乏应对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的专门性设计,无法解决消费者怠于诉讼问题。第二部分比较研究中日两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分析日本停止侵害消费者团体诉讼、损害赔偿消费者团体诉讼,中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各制度程序设计、功能、特点、弊端。由于我国立法对消费者团体诉讼概括性规定,本文借鉴与消费者团体诉讼同时制定已正式开始实施的环境公益团体诉讼,探寻我国开展团体诉讼现实基础。再从中日消费者团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关系出发,阐述消费者团体诉讼解决消费者群体性纠纷的独特作用。第三部分是笔者基于上述两部分比较研究得到的对消费者团体诉讼启发。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社会功能与个体救济功能结合、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结合。第四部分基于以上总结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够构建损害赔偿消费者团体诉讼,并从二阶构造诉讼模式、限定性适用范围、完善消费者团体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四个方面阐述构建损害赔偿消费者团体诉讼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