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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但作为法治中国一体化建设目标的法治社会建设,并未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法治社会建设路径的选择也没有明确。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守法、用法意识不强,导致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审理案件缺乏独立性导致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这些严重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通过一种公民守法、用法,政府、社会组织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路径,逐步建成法治社会,进而实现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的法治化。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系统性和艰巨性,为此,在立足国内的同时,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两者在文化背景、社会成员的生活习惯等方面与我国相近,其法治社会的建成也得益于对英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有益借鉴。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英国、新加坡、香港地区法治社会建设路径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出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有益之处,在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路径现状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路径提出一些完善意见。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结构;正文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一部分是法治社会概述,主要说明法治社会及其建设路径是什么的问题。构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路径,首先要明确法治社会的含义,对于何为法治社会,一直以来学界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就目前而言,学者一般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角度阐述法治社会,忽视了法治的社会层面。笔者认为,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目标中,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应是法治国家的两个方面。在明确法治社会内涵之后,对法治社会的理想模式即国家主导构建、公民守法、用法进行了分析,梳理出法治社会的不同实现路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其他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经验,主要说明学什么的问题。英国法治社会的建成离不开法治思想的推动,同时也离不开宪政制度和司法独立制度的保障。新加坡法治社会有着显著特征:完备的法律体系、司法的无上权威、社会成员严格守法等。此外,新加坡法治社会的建成也离不开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的支持,以及廉洁自律的政党的推动,这些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香港地区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根据英国普通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共同完成的,通过对廉政建设以及司法制度的构建进行梳理分析,找寻香港法治社会的建设路径。但是,前不久,香港地区发生的占中以及旺角暴乱事件,严重践踏了香港地区的法治,也说明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要全面进行,考虑多方因素。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主要从公民、政府、社会组织三个角度展开:就公民角度而言,通过完善立法,培养公民守法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就政府角度而言,法治社会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利用,为此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建设专业化的法治队伍来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用法律解决纠纷和处理日常生活问题。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发挥政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就社会组织角度而言,要发挥社会组织联结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纽带作用,并通过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的有效自治,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客观理性的借鉴域外法治社会建设的有益之处。在对法治社会建设相关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