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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建设的加快,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在当今人类还不是极度发展的社会中,为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破坏性利用环境资源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亟需加强环境管理,以切实保护环境公益和相对方合法权益。在环境管理中,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作出违法或不当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情形颇为普遍,从而使环境保护成效甚微,进而导致了当今国内生态环境满目疮痍的现状。太湖蓝藻爆发、其背后则是太湖流域十六年治污的毫无效果,淮河治污十年之功归于失败,南水北调最易修建的东线工程因污染而推迟,昆明的滇池、武汉的东湖这些中国地图上最著名的城市明珠无一例外地因污染而成为城市的心病。痛定思痛之余,从行政行为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环境规章和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的现实问题,从而为其解决奠定基础。本文研究抽象环境行政行为,首先对一系列相关概念进行阐释,从而确定抽象环境行政行为在本文中的研究范围,即指环境规章和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其次,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抽象环境行政行为存在的诸多问题,具体包括:行为主体范围与级别宽泛、权责不明并受部门利益趋使;行为法律依据存在不足、程序不完善、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界限不清;对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缺陷;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最后,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经验,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规范行为主体、完善程序制度、完善司法审查以及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内容。在规范行为主体方面,主张确立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主体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授权权限范围并实行行为创制回避原则;在完善程序方面,着重强调贯彻公众参与制度和严格执行公开制度;在完善司法审查方面,主张将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加快司法审查机关组织体制改革步伐;在完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中,主要来谈怎样完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由此,通过对包括环境规章和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研究,规范环境管理职权行使,从而为我国的环保事业、经济发展以及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