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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发展至今最符合现实需要和监管要求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在分业经营变迁到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从被限制到被鼓励的发展过程。如今,其已在美、英、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金融控股公司能否继续健康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大力推广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建立在该制度能否把金融混业运营的风险降到最低的基础之上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进行控制,集中体现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识别、内部风险传递控制、风险的外部监管三个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是结合银行、投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这些单个金融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多次危机的洗礼,内部风险识别已经有了足够的经验;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一般能够进行良好的风险管理。而当金融控股公司把这些单个金融业务组合在一起后,就在原本独立的风险控制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传递控制。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递着眼,建立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两墙”制度三类控制机制,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控制机制提出了完整的设想。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要义出发,提出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内在目的:避免金融混业所带来的风险传递的危害,以获得混业经营的经济效益。该部分首先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并探讨了其设立的两个方面的目标;其次,通过对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与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关闭案的分析,反面证明了现实中风险传递控制机制的缺失对金融集团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时,美国花旗银行的发展历程,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美好前景。再次,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类型,并对风险传递的原因、传递的途径和机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从中挖掘出风险传递控制的突破点。第四,对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四个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和风险控制手段进行了比较分析,寻找国际上通用的先进经验;第五,基于前文的分析和经验的总结,笔者初步构建出以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两墙”制度为框架的风险传递控制体系。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控制机制之公司治理机制的制度构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庞大复杂,其公司治理就不可能仅限于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之间的制衡。首先,在最基本的层面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选择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同时,应当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公正,保证高管人员的廉洁高效和独立任职,这些是控制风险及风险传递最基本的要求;其次,通过对瑞士信贷集团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分析,我们发现其通过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三个层次对整个集团进行严格的控制监督,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三,根据理论要求和实践经验,笔者设计出自上而下、由集中到分散的“金字塔”型风险管理内控模式。母公司董事会作为“金字塔”顶端,负责风险的总体控制;在母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作为“金字塔”的第二层,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母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负责人、子公司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组建的部门审计组织和区域审计组织作为金字塔的最下层,向母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从而形成覆盖全方位的风险及风险传递控制组织。本文第三部分,笔者着重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控制机制之二——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协同效益和整体效益的基本途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关联交易如果不加以控制,也可能成为风险传递扩大的通道。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关联交易及关联机构的定义,然后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根据关联交易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造成的风险,笔者提出通过四个途径建立关联交易的控制机制:一是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的规则、程序等内控制度;二是对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限制;三是对关联交易中融资、资产买卖进行限制;四是建立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既可以发挥关联交易符合经济效益的一面,又能够把关联交易对风险的传导危险降到最低。第四部分,笔者详细构建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控制机制之三——“两墙”制度。“两墙”是指“防火墙”和“中国墙”,“两墙”制度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控制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被证明有效的风险传递控制机制。笔者首先介绍了“防火墙”和“中国墙”制度的功能,然后分别提出了“两墙”制度的具体要求。建立“防火墙”制度,一般需要设置“法人防火墙”与“业务防火墙”两类制度。“法人防火墙”通过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确保从事多元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业务防火墙”则分为“资金防火墙”、“机构防火墙”、“制度防火墙”三种类型,分别从子公司资金比例限制、办公场所、硬件设施分离、管理和业务分离这几个方面确保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不会相互传递。建立“中国墙”制度,则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隔离制度为出发点,避免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互相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情况发生。文章第五部分回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控制机制上来。通过文章前面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传递控制机制建设上还十分不完善。不仅法律目前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界定,其自身的发展也非常不规范。在这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提出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缺失、风险管理原则不明确、对风险传递的重视性不足等等。从新疆德隆系的垮台,可以预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地发展壮大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文章最后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控制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补充建议,并对一些未尽问题提出展望,留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