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制的行政法研究——以公交车行业特许经营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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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在民营化的背景下产生,现在已经普遍被各国作为一种行政任务执行手段,它是公部门为了履行公共任务而与私部门在自由意愿的基础上,双方共享资源、共担责任和风险,从而展开的合作。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它所描述的就是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的现象。行政法需要关注公私合作实践,公私合作实践也需要行政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以使其顺利运行。但公私合作制给传统行政法的各方面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传统行政法难以为其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我国虽然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开始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推行公私合作制,一方面它使政府摆脱了由公共服务带来的财政压力、节省了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供给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制制度不完善,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公交车行业的公私合作制改革可以说是公私合作制在我国实践的一个典型代表。公交车行业公私合作制改革并不顺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虽然我国公交车行业公私合作制改革主要采取的是特许经营模式,但是许多地方的公交车特许经营制改革或者失败或者遇挫,主要的原因是公私合作机制不健全。就公交车行业而言,包括缺乏公正公开的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界定不清;政府监管不到位等。为了完善我国的公私合作行政法规制制度,有必要了解域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公私合作制行政法规制方面的制度经验,虽然国情各有不同,但都面临着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公私合作制行政法规制体系的问题,因此它们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也有借鉴和启示意义。经过对英国、德国、台湾的实践经验和规制现状的探讨,可以得出几点启示,即公私合作制的顺利运作需要完善的行政法制度,需要注重政府角色的转换及规制革新,公私合作制的程序需要规范化。我国需要进一步规范公私合作制,以确保其顺畅运行。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从这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公交车特许经营制度,第一,完善特许经营者的选择程序;第二,明确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为行政合同;第三,改进政府监管措施,实现政府后续监管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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