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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国家生态安全,政策设计的基本思路是通过退耕农户自利性经营活动的外部性实现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目标。退耕还林的关键在于还林,在于形成农户投资林业的激励,从而形成自我造血功能。在高额退耕补助的鼓励下和政府政策的强制下,农民纷纷退耕,由于远离了对生态脆弱土地的过度利用,退耕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退耕地上林木的成活率很低,意味着农户参与退耕很积极,而对于造林和管护却并不积极。这说明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在退耕和还林这两个阶段对农户的激励是不同的。本文试图从农户角度探究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生态补偿机制对农户参与退耕和还林到底有着怎样的激励,以期改进现有机制,提高对农户参与生态建设的激励,推动退耕区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全文以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对农户的激励差异为研究主题,首先界定了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含义,并对其实施效果和合理性进行评价,总结其中存在的缺陷;接着运用成本收益方法探讨农户的退耕和还林的激励,以解释农户在退耕和还林中的行为差异,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然后运用logistic模型对农户参与退耕意愿和还林意愿的影响因素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比较其中的差异;最后总结结论,并对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1)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退耕区的生态环境,促进了退耕区的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转移和产业发展。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机制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导致难以对农户从事生态建设形成强有力的激励。(2)农户退耕还林中越来越理性,每一个农户都会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终形成了他们的集体行为,那就是退耕积极,还林不积极,他们在两个阶段中的行为差异导致退耕还林离国家的生态建设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不能归咎于农户,从经济学角度说他们的理性行为并没有错,都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只是制度的驱动力不足,才导致他们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不足。(3)农户退耕和还林的意愿不同,二者的影响因素也不同,有些因素能鼓励退耕却不能鼓励还林,现有机制的激励作用很有限,即对农户参与退耕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而对于农户参与生态建设缺乏激励或者没有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