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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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由于经济贸易活动频繁地发生,债权的重要地位日趋显现。过去对债权的保护限于合同法范围,如今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有鉴于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立法上看,当前《民法典》删去此前存在的争议条款,为侵权法保护债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然而,在实践中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还是面临着一些问题,第三人侵害债权由何种要件构成以及行为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尚有争议。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仍需回归到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构建统一的理论体系来回应实践中的问题。故,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则,致力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研究,对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具体规则的构建提出设想。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域外,发展较为完善。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探析,实现对该制度更深入的了解。再从域外回归到我国立法及相关理论,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立法和法理依据。第二部分,从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两个层面,提出现有侵权法规则适用于债权保护的问题。从构成要件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不法性是否为独立的构成要件,二是过失行为能否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从责任承担看,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对不同类型的侵害债权行为都适用连带责任之规定,另外,现有免责事由在实践中显露出不足之处,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原因分析。遵循逻辑上一一对应的关系,亦分成两个部分,着力于从理论学说中找到现有问题的原因所在,分析不同的学说观点。在分析原因之后,介绍域外相关制度和理论研究,就可借鉴的经验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侵权法保护债权的具体规则做出设想。在构成要件中,明确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模式,将行为不法性要件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与过错要件相区分。在过错要件的认定中,根据知悉规则的适用对第三人提出不同的注意要求,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可构成过错的不同情形;在责任承担中,根据侵害行为来认定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予以确定。增设特殊免责事由,在保护债权权益与第三人行为自由中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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