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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己经是必不可少的金融产品,对其有效的监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方式。按照法律形态,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它是以信托制度为基础进行运作的,其运作过程中的基金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存在着运行缺陷,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良好的金融环境,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使得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市场缺陷理论和法学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共同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如西方发达国家,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需要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经验。通过对国外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中的本土性因素,我国当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健全的法律体系前提下,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督多层次的动态的投资基金监管架构。我们应该看到,虽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水平在不断完善中,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监管法律体系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部门规章繁多,法律级次较低,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够紧密,原则化表述较多,缺乏可操作性等;在基金内部治理方面,基金内部监管关系在实践中存在弱化的倾向,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固,基金管理公司内控乏力;基金监管外部约束力不强;基金持有人私力救济机制欠缺。推进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立法进程,对基金治理结构再造,积极发展公司型投资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市场准入配套制度的建设,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自律规制及公众监督,政府监管思路的动态变化发展,基金监管机构的专门化和集中化,引入“集团诉讼”,确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这些应该是我们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完善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