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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而设立的,本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由案例引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实困惑,我国虽然存在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零散规定,但在现行法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安全保障义务”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样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处理从法律依据到裁判结果均出现很大分歧,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作用与立法目的相差甚远。 第二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制度研究,比较当前理论界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设立的不同模式。在大陆法系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涉及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领域,是侵权法借助合同法在法典以外发展起来的,认为是法官造法的产物,最后通过法典的生效,类推适用而确立的,所以对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没有统一的答案;而在英美法系下,只涉及侵权法领域,是以侵权法为研究基础,以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概念,未通过合同法来解决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然而,两大法系也并不是完全存在分歧,它们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共性,首先,都是先将安全保障义务在非合同领域将其确认,划为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其次,丙大法系就安全保障义务能否在合同中适用均持肯定态度。第三,两大法系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来源都是诚实信用原则。所以,面对当前两大法系制度的相互渗透,可以发现两大法系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趋同的可能性。 第三部分,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注意义务说和多元说等多种学说,比较几种学说的优缺点,首先从理论上肯定该义务的法定义务性质。 第四部分,紧接着考虑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尴尬处境,运用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特别强调构成主观过错的充分性和现实性,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防止了对经营者义务无限扩张带来的不公平。 第五部分,研究侵权的归责原则,分析理论界从坚持过错原则到过错推定原则,再到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的可能性,体现多种原则共同适用的发展趋势。 第六部分,分析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责任形式,重点介绍了补充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性质,同时研究在实践中承担责任的界限,赔偿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运用赔偿代位理论和不当得利规定,使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