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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这一新的经济形式。电子商务在为一国的经济增添无限活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去了许多在线纠纷,这些纠纷常常表现出标的额小、跨地区、主体虚拟性等特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主体对于纠纷解决的快捷有效的需求。为此,发达国家率先发展起了一套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它也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结合。在线调解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本文以在线调解为研究对象,并对我国的在线调解机制发展提出了构想。文章主要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在线调解的概括性介绍。在线调解本质上与传统调解相同,不同的是在线调解是将传统调解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而在线进行调解,因此具有传统调解所不具有的高科技性、经济性、灵活性和全球性等特点。在线调解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发展到了组织化阶段。在线调解最初用于应对电子商务纠纷,但随着自身的发展,它已经逐渐被运用到非商业纠纷领域。第二部分是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在线调解机构实践的考察。美国和欧盟的在线调解实践走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前列,成立了Square Trade、Modria、Juripax等影响力极大的在线调解平台,国际上日益增多的实践也表明在线调解已成为一种不可回避的大趋势。国际实践也为我国提供了发展在线调解的经验,如要有丰富的案源、合理的收费、社会各方的支持等。第三部分是对在线调解的优势与劣势,以及如何应对其存在问题的分析。用在线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在于它可以节约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避免复杂的管辖权问题。但在线调解同样也产生了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调解的非人性化、无法访问网络的潜在性和语言障碍、保密性的危机以及调解协议履行的难题等方面。要想发展好在线调解,就必须着力克服在线调解的劣势,为此我们可以从制定在线调解发展的最低标准、加强对纠纷解决的交流合作、发展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规范在线调解参与者等方面努力。第四部分是对在线调解在我国发展的探究。我国悠久的调解传统以及蒸蒸日上的互联网事业的发展为我国发展在线调解提供了可能,同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在线纠纷,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会对电子商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线调解市场的国际化竞争也表明我国有必要发展适合我国的在线调解。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在线调解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观念障碍、制度运行障碍、配套机制缺乏的问题。因此我国应相应地提高公众对在线调解的认识、加强在线调解机制自身建设以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健全在线调解的配套机制,以此来促使在线调解机制在我国得到良性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