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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全球化趋势之下,国家的域外行为愈来愈多。侵犯人权的行为也完全可能因一国的域外行动而发生在该国领土范围之外。而这便产生了缔约国进行域外行为时是否负有其所缔结的人权条约中人权义务的问题。这一问题已经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极大关注,但目前国内尚未有学者对此问题作出系统、全面的研究。为解决此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人权条约本身是否对其规定的人权义务范围进行了限制。目前大多数人权条约都包含管辖条款,“管辖”是某一缔约国就其违反条约所规定的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承担义务的必要条件。因此,需要明确“管辖”在人权条约中的特别含义。本文在第一章节中通过介绍人权条约中“管辖”含义的发展过程,并探析其与一般国际法中“管辖”含义的区别,以明确“管辖”在人权条约中指的是控制的事实。其次,人权机构在实践中普遍将“管辖”解释为国家对某一地域或个人实施控制的事实,并总结出对域外管辖进行认定的“对地域的有效控制”标准和“对个人的权威控制”标准。本文在第二章节中通过整理和归纳相关判例对上述标准的要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目前上述两种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小结。最后,鉴于目前实践中界定人权条约缔约国是否存在域外人权义务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第三章节中通过引入人权之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区别以明确域外管辖问题上的控制要件,为建立更加统一和明确的域外人权义务界定标准提出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