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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义务是辩论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事人真实义务产生的背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法逐渐由自由主义过渡到社会民事诉讼法,辩论主义也由单纯注重当事人对抗发展到同时注重法院的适当引导和当事人的主动参与,这种变化的体现就是明确法官释明权和设立当事人真实义务。当事人真实义务最早出现于奥地利1895年《民事诉讼法》,德国1933年《民事诉讼法》对真实义务作了完善和发展。真实义务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对比德日两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可以发现,对真实义务的研究必须放在辩论主义之中,否则就很容易失去其应有之义。笔者正是遵循这一思路,通过对辩论主义下真实义务的概念、要求和后果作系统研究,结合我国理论研究现状和立法现状,探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构建的路径。本文分成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当事人真实义务进行概述。首先对真实义务的涵义、依据、要求和后果等基本内容作初步讨论,然后结合辩论主义的发展和完善探讨真实义务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最后通过对真实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探讨真实义务应有的界限。第二部分主要对当事人真实义务进行比较法分析。首先对德国的真实义务进行分析,德国对真实义务的研究最为深入,在立法实践上也走得最远;然后对日本的真实义务进行分析,日本由于战后受到美国的影响,在真实义务的设置上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最后通过对德日进行比较,得出在我国设立真实义务的一些启示。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在如何对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进行立法构建。首先对我国学术界关于是否应该在我国设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三种观点,然后分析我国辩论主义和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现状,最后对我国应该沿着何种路径设立真实义务作出选择,并给出创建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