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在1965年首次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在此后的近50年里,无被害人犯罪出入罪的争议引起了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无被害人犯罪区别于传统的犯罪,由于没有直接的对象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所以不存在被害人这一主体。研究一般认为,无被害人犯罪具有侵害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犯罪人数众多、具有隐蔽性难以控制、不存在直接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特征。二战结束后经济快速发展思想得到解放,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盛行使人们普遍认为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尊重公民的私生活,特别是纯道德领域的私生活,没有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刑法不应加以干涉。同时,法益保护理论的提出也使人们将犯罪的本质认识定位在对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侵犯上,不再简单地认为犯罪是对道德的侵害。上述哲学及理论的发展直接影响了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罪化进程,但是无被害人犯罪由于犯罪人数众多,并且容易诱发盗窃、抢劫、贩毒等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被另一些学者坚持犯罪化处理。无被害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于社会也作用于社会,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的研究不仅应重视自由主义思想、刑法谦抑性、法益保护理论等以往学者建议非罪化的观点,更值得关注的是无被害人犯罪罪与非罪化对于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作用。20世纪美国兴起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应该注重实际效果。良法是实现成本收益最佳配置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法律。依此观点,无被害人犯罪由于基数大、犯罪隐秘、缺乏被害人控告等使犯罪难以被发现和调查取证,如犯罪化处理会面临大量司法资源的消耗并且可能导致刑讯逼供、诱惑侦查以及滋生有组织犯罪的恶果,从而违背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刑事立法对于犯罪化应持谨慎态度,非罪化处理更利于无被害人犯罪的控制。同时犯罪是相对的,人的观念受到不同社会环境的制约,不同社会环境下人们对于无被害人犯罪的观念也不相同,所以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罪化要和相应的社会环境结合考虑,不能绝对化。缺乏社会环境的支撑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也难以实现,开明的政治制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以及注重私权的法律文化等都是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罪化实施的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