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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的重要性,对物权的保护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即从私法领域既有的理论出发,讨论物权的保护的法的形式问题,为此,本文将核心问题定为能否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但是,本文并没有泛泛的比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自的构成要件(也即产生权利这一效果的法律事实),而是从私法理论的基本构造出发,讨论何者更符合私法的既有理论与既定价值,从这个角度而言,本文并没有做到“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而恰恰是立足于一定的体系之内的。本文的基本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本文的基本概念加以界定,分别讨论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含义。在此部分,本文之所以没有讨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此有赖于正文内容的展开。 第二部分是对权利与侵权行为法律制度这两种私法中基本法律技术的分析,又分为关于权利的一般理论、权利作为“各得其所”之工具、权利作为主观的法、侵权行为法律制度与权利的不同技术、绝对权利对于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吸引作用、两种法律技术的本质差异、权利与请求权、救济权与责任这八个子部分。该部分作为全文内容的核心,着重反映了作者视野中的私法的体系构造、权利与侵权行为在私法体系中的不同定位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私法中的两种基本的法律技术与两种权利技术,是得出本文结论的主要论证过程。 第三部分是对权利这一私法技术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注重与侵权行为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该部分强调了权利防阻公权力侵入私法领域的价值,为权利请求权独立于甚至是优先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价值层面的论证。 第四部分是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本文所言,权利技术在私法领域应优于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技术,那么能否径以权利分析工具取代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由于此问题是前述分析的逻辑贯彻,因此相对而言论述得较为简单。 第五部分是对于本文核心问题的引申,能否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权利分析工具的衰落,是诸多“反权利”理论的又一“伙伴”,反映的是权利本位的衰落与义务本位的抬头。本文要表明的是,一定理论的提出,可能是学术大背景的“一斑”,不是没有由头的。 最后是本文的结论,本文要坚持的,就是权利,就是权利所保障的自由,就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关系之研究自由的拥有者—人!本文是通过权利对个人自由的重申,是作为一个个体经历内心体验与深入思考之后对自由的呐喊! 本文在论证过程中,着重于对相关论者理论构造的分析,着重于探寻深藏于一定的理论构造中的“前见’夕。本文孜孜以求的,也正是透过理论构造的外观,挖掘与揭示其背后的东西,以使各位读者能够以自负责任的态度,对其作出自己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