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内容,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人类社会对刑法理论研究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人们对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表现方式的要求是不尽相同的。在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先后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刑事古典学派的罪刑均衡、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责刑均衡以及我国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本文就此展开研究,重点探讨以上三种不同观点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以图科学地界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的关系。文章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罪责刑关系的发展历史。在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均衡;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主张责刑均衡;在两大学派日益融合的并合主义刑法理论中,罪责刑均衡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尤其是我国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体现。文章主要对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理论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表现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和介绍。 第二部分是对罪责刑关系的理论阐释。文章主要论述了刑事古典学派的罪刑均衡、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责刑均衡和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内涵和法律价值。罪刑均衡追求犯罪和刑罚之间绝对的对等和均衡,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刑事法治和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但却抑制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的发挥;责刑均衡追求刑罚和刑事责任的均衡,刑事责任的实质是防卫社会,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利于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注重法定刑下的宣告刑的功利性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的功能,但其有着破坏刑事法治和侵犯人权的危险。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应当从罪行与法定性和刑事责任与宣告刑两个方面来理解,罪行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配置,刑事责任程度决定宣告刑的轻重,刑事责任是罪刑关系的纽带和桥梁并对罪刑关系起着调节作用。罪责刑相适应是罪刑均衡和责刑均衡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效益。罪责刑相适应是对罪责刑关系的正确理解。 第三部分是罪责刑关系的法律适用。罪责刑相适应是对罪责刑关系的正确理解,刑事司法中的量刑适当是保证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重要保证。在罪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