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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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而从事的劳动,其具有维持婚姻家庭正常运转的重要功能。对家务劳动的认识经历了从“无价值”到“有价值”的转变,现各国立法亦趋向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给予肯定和补偿。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0条首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维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平衡夫妻双方经济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由于适用范围过窄,在20年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为了唤醒“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民法典》对其进行了立法修改,但是完善后的制度在适用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在全面分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争议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解读及其争议。首先分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基本内涵,厘清制度的相关概念及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性质、基础。其次对《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进行解读,最后探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争议问题: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及家务劳动价值认定上的争议。文章第二部分分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争议。关于适用范围,《民法典》扩大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但也可能造成家务劳动价值重复评价的问题,因此需要厘清该制度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共同财产制下适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关于适用时间,法律规定仅“离婚时”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这实际上是未考虑我国现实情况的规定,允许其他时间单独提出补偿请求同样是有必要的。“离婚后”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家务劳动补偿理论上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在我国面临着多方面的阻碍,因此需予以限制。文章第三部分为家务劳动价值评析。《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办法,如何进行确定、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一直是制度适用过程中的难点。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认家务劳动价值时采取了不同方法,由此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无法客观、合理地评价家务劳动的价值,而学界对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方法也存在着不同观点,因此需予以明确。其次分析我国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以期更具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文章第四部分提出《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对策:其一,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有条件地扩大至共同财产制;其二,规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允许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其三,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其四,细化家务劳动补偿的给付方式,明确补偿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其五,优化举证责任,以此解决当事人的举证难题。上述措施将有助于实现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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