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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来,西方国家相继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问题进行新的立法或补充立法,先后确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期对损害或威胁国家安全的并购行为进行规制。中国亦先后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制定了《反垄断法》,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原则性的框架。2011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同年8月31日公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则标志着中国正式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本文即以中国最新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及《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为基础,借鉴美国、加拿大优秀立法经验,对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章,约3万1千字。 第一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概述。首先,对一些相关术语进行概念界定;其次,阐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最后,从四个方面论述设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首先,概述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包括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相关立法进程及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其次,概述加拿大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包括加拿大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相关立法进程及加拿大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从立法模式、审查标准、审查对象、审查机构、审查程序五方面对美、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予以归结。 第三章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首先,概述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的演变过程;其次,阐明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的最新发展;最后,针对现状归结出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法律效力偏低、立法缺乏体系性、审查标准与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审查事后监管、欠缺救济与变通机制等。 第四章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首先,完善立法: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补充审查标准、加强特定审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对审查机构监管、建立合理救济与变通机制等;其次,完善配套机制:建立国家安全预警机制、正确看待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这一博弈手段、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