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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年代。在经历了“崖山之后”近百年的异族统治,朱明王朝的建立标志着大量的汉族政权典章制度的重建。在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作为明王朝开国皇帝的朱元璋,极为重视。在吴元年时,“平武昌,即议律令”。明朝建立初期,在丞相李善长等的“宜遵唐旧”的建议下,以唐律为范本,制定律法。之后,朱元璋又多次组织人员,对明律进行修编。除了作为正式国家法律的大明律之外,朱元璋还以“明刑弼教”的名义,颁布了具有律法意义的《大诰》四编和其他大量的律、诰之外的峻令。明律同唐律比较,除了化繁为简之外,一大特色就是“刑用重典”思想的贯彻。虽然“德主刑辅”思想一直是中华法系儒家刑法观的基本思想,但是,“刑乱国,用重典”仍然被历代立法者奉为圭臬。作为中华法系一部集大成的律法,明律中的“重刑”思想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研究的重点。根据曾宪义主持的《法律史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调查报告》,明初重典治国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对明初立法中的“刑用重典”问题的厘清,不仅有助于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脉络和中华法系的传承关系,同时也对当今法制建设和反腐肃贪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对唐明律法的比较以及对明律自身发展的分析,围绕“刑用重典”这一核心思想在明初律法中的体现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以期发现这一思想的根源、效果及对后世意义。全文分五个部分对明初立法中的“刑用重典”问题予以讨论。第一部分,导论。这一部分阐释明律在我国法律史中的承前启后作用,引出明初在立法方面的“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以找到本文的研究起点。第二部分,对明初的立法状况进行一个概括介绍。本部分笔者将按照编年体时间顺序,将朱元璋自吴王时代至其统治后期的立法状况做一个梳理性的介绍。以便能够对明初的立法发展脉络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从而引出明初立法中哪些部分是受重刑主义的影响?重刑主义思想在立法发展的中有哪些变化?导致变化的因素是哪些?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后面的章节进行讨论。第三部分,具体阐述明初立法中的“刑用重典”的事实。本章通过对明代法律同其所参照的、具有中华法系标志性意义的唐代法律进行纵向的比较,具体分析出明初立法中,在哪些方面比较唐代律法有所加重?在哪些方面有所减缓?从这两个方面展示明初立法在总体上的“刑用重典”的状况。同时,将大明律同《大诰》进行横向的对比,展示朱元璋的重刑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的状况。纵向和横向的对比,可以使读者清晰地了解到明初立法中的重刑主义思想和其发展脉络。第四部分,朱元璋采用“刑用重典”思想的原因。本章中,笔者力图通过客观方面的元末明初的社会现实状况及刑罚加重的趋势和主观方面朱元璋自身的因素两个大的方面来分析其“刑用重典”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其中,客观方面,主要包含元代后期国家制度的废弛,明初的农民反抗和少数民族的起义,明初中央功臣势力的壮大及地方势力的膨胀,以及明初官员的贪腐,唐以后刑罚加重的趋势等六个方面。而主观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方面是其农民出身所带来的朴素治理思想,认为“严刑重典”就可以保证“吏治澄清”、国泰民安。第二个方面是朱元璋个性猜忌多疑。第三方面是朱元璋强烈的权力欲望,需要严刑峻法来实现。第四方面是朱元璋主观上想为子孙建立一个“万世不易”的王朝和律法。因此,借由重刑来扫清道路。第五部分,明初立法中的重刑主义的意义和启示。明初的重刑主义法律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迅速的平息了元末明初的混乱状况,使得社会生产得到了恢复。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吓阻了官员的贪腐行为,使社会公平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保持。但是,简单的依靠严刑酷法来维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而没有其余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来规范和保障,也只能是缘木求鱼。特别是一种完全靠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本身的权威来保障执行,并可以凭执法者自身喜好任意改变的法律是不可能取得长久和有效的社会效果的。明代中后期出现的不逊于中国历史上任何朝代的贪腐现象,以及明末席卷全国并最终推翻明政权的农民战争都证明了这点。笔者认为这才是我们应该从明初立法“刑用重典”思想的结果中借鉴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