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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写作本文主要是出于对环境污染的忧虑,认为环境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打击犯罪,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斗争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虽然仅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研究对象,但作者希望能够以小见大,推而广之,为我国环境刑法理论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本文的中心论题是如何完善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而为环境刑法的理论发展提供一个理论创新的契机。论文首先介绍了环境的概念,环境污染的现状与危害,以及我国和世界上环境保护先进国家环境刑法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完善主要从犯罪构成、认定以及处罚原则方面进行了进一步阐释,认为: 1、本罪主观罪过形式应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 2、在本罪的罪过认定方式上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3、本罪的客体应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惩罚危险犯; 5、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主要分析了本罪的罪与非罪,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等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 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有关处罚原则,认为本罪在处罚上应坚持结果加重原则、责任推定原则、双重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