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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广告法》实施以来,距今已经过去很多个年头了。在这期间,广告业得到了迅速地发展,广告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亮眼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已经出现的众多违法广告现象和问题。学界内对于传统的违法广告问题都已经做出了详尽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许多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但是这些学术研究大多都只是在阐述违法广告现象以及如何通过立法进行改善的层面,鲜有对我国《广告法》的规制特点以及模式做出研究,探讨这些违法广告现象屡禁不止的深层次的原因。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新《广告法》修订的审议,并定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但不论是旧《广告法》还是修订过后的新《广告法》都并没有看到其真正的问题所在,只是在广告内容与准则上进行了立法完善和补充,以解燃眉之急。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搞清楚以下三个问题:我国的广告法律规制模式是怎样的。在这样的规制模式下我们难以解决哪些问题。以及怎样的广告法律模式变革才更为合适。我国《广告法》修订的关键并不是对内容的充实和细化,而是在充分分析我国广告规制模式的特点与其限制之后改变现有的规制模式。《广告法》相较旧《广告法》在内容的补充、调整和用词的精准度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并且将许多当下的热点问题纳入到了《广告法》的规制范围之内。但即便如此,现行《广告法》的规制模式仍然存在弊端,修订过后的律法在当前环境下仍旧面临着三大难以应对的挑战:《广告法》的规制对象难以准确厘定;广告真实性原则难以从根本上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特殊立法还存有缺陷的情况下,另辟蹊径,转换固有的广告法律规制模式,来寻找一条更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广告环境的广告规制模式。加快解决我国《广告法》所面临的难题的速度,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