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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小产权房”等农村住宅买卖现象的出现,以及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目前我国立法的基本态度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时代变迁,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从价值取向到具体规则设计都已变得不合时宜。严格限制权利流转的立法态度与大量流转事实的出现发生矛盾和冲突,亟待改进和完善。本文即试图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分析和现行制度下的流转困境解读,结合当前正大势开展的成渝两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具体设想,以期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需求之间的成功对接。本文的主要观点即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合法化,还原其物权属性,彰显效率价值,从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进程,实现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在内容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一、二部分侧重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第三、四部分则对现行制度和已有改革作了实证分析,第五部分即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制度构想。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概述。本部分从历史演变,概念、特征及内容等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作了介绍。从此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保障属性,但从根本上来说它仍然是一种物权,理应是一项独立的完整物权,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就具有流转能力。第二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必要性探究。根据上诉分析,笔者认为,应调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兼顾效率价值,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而本部分即从价值理念、理论基础和重大意义等角度,对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改革必要性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现行制度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困境。本部分则从实证考察的角度揭示了在现行立法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之下,无论是合法的有限流转,还是法律所禁止的自由流转,都存在许多弊端。从而造成了现行制度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困境,究其根源,就在于法制与现实的脱节,同时也说明了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第四部分为成渝两地城乡统筹改革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评析。成渝两地的宅基地换房改革模式,客观的讲,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究其实质,仍然存在政府征地的影子。另外,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着局限性,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也还不够。于本文而言,最为关键的是宅基地换房模式仍然是建立在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前提之下,并没有对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作出根本改变,现实存在的和潜在的流转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第五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部分着重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新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和研究。首先,笔者对一系列核心问题进行了澄清,回应了争议的焦点。然后,提出重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设想。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运行过程划分为权利的设定、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利用三个环节,并分别以不同的价值目标为立法指导,兼顾公平与效率,保障性与物权性,从而补正权利的收益、处分权能,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最后,两项配套制度的设计,即明确宅基地产权,颁发土地权证和开办土地交易所,不仅能保障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顺利进行,还能避免自由流转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将流转市场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