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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近些年国内外学界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研究热潮,休谟的政治思想得到不断的推崇和研究,这对于休谟思想的整体研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当前的研究成果使我们认识到,休谟的政治思想与其认识论相比并不具有后者的“影响力”和“颠覆性”。虽然罗尔斯等人将休谟看作对近代契约论“最有影响力”的颠覆者,但是休谟的政治文本似乎并不能为这一论断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与此同时,休谟政治思想的另一个突出特点——保守主义也得到了学界的关注。他立足于对传统和习惯的强调而反对一种指向“应然公民社会”的政治哲学,进而反对契约论和自然法传统对现代国家和政府的论证。本文的研究主题就是将休谟的政治思想放置在其人性理论中去解读,并试图整合休谟政治思想研究中相互冲突的观念。虽然学界在休谟政治思想的评判上存在诸多争论,但毋庸置疑的是,休谟政治思想的影响力是通过其论断的否定性和批判性得以表现的,这与其在认识论领域引发的颠覆性影响交相辉映。本文认为,与其说休谟的政治思想与其人性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如说其政治思想是内在于其人性理论的。因此,本文并不认为休谟的政治思想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正相反,休谟政治思想中蕴含的矛盾性以及所引发的批判性影响完全是由于其人性理论的诸原则引起的,有关休谟政治思想的争论也可以通过其人性理论的基本原则得到阐释和理解。因此,本文以《人性论》为基础,分三个部分(五章)展开对休谟政治思想的解读。文章第一部分(第一、二章)考察了休谟人性理论的认识论原则和道德情感理论,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了理解休谟政治思想的人性基础。在认识论原则部分,休谟首先将经验主义观念论奠基在印象与观念的划分之上,使之成为判断观念合法性的基础。而在对观念的关系和联结原则的进一步阐释中,休谟将人类思维的规范原则解释为观念自身的“复合”,从而使得思维原则成为思维对象的产物。在这个基础上,休谟进一步阐述了知识理论并着重讨论了因果关系问题。通过对因果性问题的三个层次的追问,他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阐释为一种特定原因与特定结果之间的互推关系,并进而将后者理解为一种习惯性地结合。在这个过程中,理性对经验的确证受到习惯产生的信念的引导,从而沦为辅助性的工具。在道德情感理论部分,理性的这种工具性作用得到进一步的阐述。通过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中理性与情感的不同分工,休谟使得理性从属并听命于情感。但是这一原则在面对社会情感问题时出现了危机,后者由于效用原则的加入而不得不使理性重新被召唤回来,并通过旁观者理论使得“理性”在道德情感中起到实质性的影响。文章的第二部分(第三、四章)考察了休谟政治理论的正义原则以及政府理论,这两个部分是休谟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并在《人性论》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在正义原则部分,休谟一方面通过自然和人为的区分,将正义理解为一种人为德性,并进一步通过所谓社会制度演化理论将“人为性”中的理性因素解释为一种习惯化的“默契”的产物。通过经验主义观念论奠定的原则,休谟将正义的德性理解为正义规则的习惯化的“推移”的结果,并借助其对人的“需求”的独特理解,将外在于个人的正义规则固定在了财产权的问题上。通过对财产权问题的阐述,休谟对商业社会制度的规范性提供了一个“自然”演化的阐释,但是这个自然演化中一直存在“人为”的因素。通过社会、正义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阐述,休谟将政府理解为一个社会规范的制定和守卫者。但是由于休谟对社会中人际关系的理解,政府的作用被限定在维护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合作关系的范围内。休谟的政党理论是其政府论的延伸,前者在休谟的年代是政府的重要表现形态。休谟的政党理论突出强调了人的“派系性”对于混合宪政体制的正反两方面作用,并使理性在调节党派矛盾上居于基础的地位。文章第三部分(第五章)考察了休谟政治思想与保守主义之间的联系,通过心理趋向、意识形态以及与自由主义的关系的讨论,本章描述了政治保守主义的基本内涵。在如何理解休谟的保守主义的问题上,本文采取了对比的方法,就相同的政治问题将休谟与洛克的政治理论进行了对比,突出了休谟保守主义的政治立场,这种立场可以通过休谟对近代契约论的批判得到深入的理解。总之,休谟的政治思想是其人性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显现的矛盾和问题为我们理解其人性理论提供了重要参照,同时也是休谟“实验推理方法”的必然结果,是其人性理论中诸原则间无法调和的产物。因此,休谟通过其政治思想的启发性和批判性对后世的政治哲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我们理解和把握人性哲学具有很大的启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