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边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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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自该罪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以非法方法催收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行为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各地法院的适用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然而,由于法条表述的简洁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把握不甚明了从而导致裁判结论出现偏差的问题。目前的研究未能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边界问题展开深入探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问题亦尚未得到解决。该论文通过司法判例的研读,厘清催收非法债务罪在适用中亟待破解的现实问题,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对本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边界问题予以澄清,并探讨本罪在认定中的罪数问题。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相互照应,最终为公正司法提供必要的参考。该论文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为实证研究法与规范分析法。该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现状及问题。该部分采用实证研究法,通过分析60宗案例,发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非法债务”的外延不甚明确、“胁迫”“恐吓”“骚扰”等语词使用混乱、认定“情节严重”过于随意;对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边界认识不清;对拘禁他人并向其家属索债的行为的罪数问题、索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罪数问题、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罪数问题的定性不准,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效果的实现。第二部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罪的认定。该部分采用规范分析法,从法条本身出发,对构成要件要素分别进行检视,对理论上的争议点进行回应,明晰罪与非罪的边界。在“非法债务”的内涵上,“非法债务”是指不为法律承认且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债。在“非法债务”的外延上,有高利贷的高利部分、赌债及其他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三种。“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掌掴、殴打、拳打脚踢等对人的身体产生物理作用并发生形变的行为。“辱骂”可以扩大解释为“暴力”。“胁迫”是以对本人或者近亲属造成不利影响的恶害相通告且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行为;“恐吓”是不限内容、形式的且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跟踪”与“骚扰”均来自于对“软暴力”行为的转化。本罪的“情节严重”可以从行为方式、行为频次、行为结果、行为对象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罪的边界认定。该部分结合案例,进一步探讨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关联罪名的边界问题。为索要债务,多次采取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恐吓、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只能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不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如果以剥夺自由手段为之,则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如果以限制自由手段为之,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如果催收的数额在大致合理的范围之内(如不超过本息的50%),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如果催收的数额明显高于本息(如超过本息的100%甚至更高),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第四部分催收非法债务罪认定中的罪数问题。如果行为人控制被害人以后径直向其家属索要钱财的,则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绑架罪论处。在控制人质后向其家属索要非法债务的场合,行为人如果在被害人签下欠条或者承诺还款之后继续向被害人家属索要钱财的,属于另起犯意,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绑架罪并罚。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使用暴力,如果被害人受伤程度已经达到轻伤及以上的,则已经另行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则另外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实行数罪并罚。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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