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视野下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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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和科技工具的高速发展以及生态系统的演变,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交流合作日益增强,全球化成为必然,人为的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的降低,造成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给当今传染病的防治带来了新的难题。为此,本文通过我国环境法与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比较,论证采用环境法视野对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的革新的可行性,从环境法视野重新审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探寻环境法理论结合我国实际社会环境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适用,以期为丰富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并运用环境法视野提出健全法律框架和新颖政策手段性建议。关于环境法视野审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法律制度原则、法律规范本身、执法过程、法律后果四个层面进行分解,首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以“预防为主”作为主要防治原则,未建立在环境法领域通常采取的风险防范原则之上;其次,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内法律规范约定不明确,导致传染病防治过程未见有一个系统性法律机制;再次,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疫情信息公布主体授权不明,导致行政主体执法间缺乏有效沟通;最后,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对因疫情信息采取过度强制性措施的受损利益体保障不足。关于环境法理论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碍于本文篇幅所限,对于前一章节分析而得的问题,仅从环境预警原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社会责任化制度的适用上一一解决:环境预警原理可以为传染病防治法提供风险防范的原则,采取类似环境监测的手段进行对流行病病原体进行实时监测,双轨制进行疫情信息的上报和公开,系统化协调传染病防控行政主体进行多方治理;环境损害赔偿社会责任化制度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可以利用比较原则,事前权衡公权力行使和私权利自由之间的冲突,事后采取基金会的形式可以对不当行政措施导致利益受损群体进行补偿。关于环境法手段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启示。基于对人类健康共同的追求,本文提出以三方面完善环境法等相关内容或采取相应环境法手段以达到防控传染病,降低传染病造成的损失的目的:提高空气质量立法标准以降低传染病的感染率、病重率、病危率;加强生态农业法制建设,以降低空气的氮污染和致病菌的耐药性;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以建立人类和野生动物间的屏障。纵观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环境法原则、手段的参考性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律领域为本文首次作系统性研究,此外,将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代入环境法视野,亦为本文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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