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中救助人的免责范围研究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zzx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紧急救助制度源自英美法系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其核心内容为救助人的豁免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体现为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总则编对紧急救助豁免规则进行单独规定是为了对紧急救助者加以特殊保护,以匡扶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之举。从文义上看,即使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亦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重大过失情形下给受助人造成损害是否应当免责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应当尊重法条文义,无论救助者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均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否定说则认为若将《民法典》第184条理解为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会使得救助与保护失去平衡,且从体系解释来看,有重大过失的救助者不应当免除民事责任。本文认为紧急救助属于特殊的无因管理,因此紧急救助也应当符合无因管理的内在法理。具体而言,根据“管理不阻却违法”这一法理,“利他目的”仅能在事务管理之承担阶段阻却违法,一旦进入了“事务管理之实施”阶段,救助人应采取适当且有利于受助人的救助方法并遵循一定的注意义务,若救助人违反注意义务,给受助人造成损害,则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的竞合,“紧急情形”仅能降低救助人注意义务但无法阻却违法。故紧急救助中,当救助人有重大过失,此时必然违反了救助人注意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的竞合。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本文发现,并非所有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第184条时均按照文义对救助人进行绝对豁免,部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进行责任分配,由救助人承担部分侵权责任;还有部分法院则根据《民法典》第184条文义对救助人予以免责,但因该类案件中法院未考量救助人过错程度,故无法就此判断该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过失被免责的情形。目前,法院对于免责标准的划分尚不明确,《民法典》第184条有被架空之风险。救助人绝对免责易造成救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利益失衡,虽能实现鼓励救济,但无法保障制度目的的实现。通过目的解释,《民法典》第184条的制度目的是为受助人提供更及时、有效的救助,其折射出来的规则应当为救助人相对免责,故文义与客观目的之间存在矛盾,《民法典》第184条存在明知法律漏洞,应当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鉴于《民法典》第184条对适用条件的规定较为明确,无进一步限缩的空间,故本文认为应当从过错程度加以限缩,增加但书条款“但救助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以实现对重大过失情形的规制。
其他文献
根据实证数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具有6种罪名组合形式,单一罪名包含三种,“引诱他人吸毒罪”“教唆他人吸毒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复合罪名包括三种,“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欺骗、引诱他人吸毒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就单一罪名案件而言,“教唆他人吸毒罪”案件数量最多,占比41%,“欺骗他人吸毒罪”案件数量最少,占比7%,“引诱他人吸毒罪”案件数量占比21%。就复合罪名而言,两两
学位
《民法典》第831条规定了收货人的检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收货人的检验义务被遗漏适用、适用不足以及与买受人检验义务混淆适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学术研究中收货人的检验义务鲜少得到关注。在社会生活中,大众对检验义务的了解不够,重视不足。因此,大众履行检验义务的积极性不高。对履行过程的证据留存意识不强导致审判机关无法认定相应的案件事实,从而失去适用检验义务的事实基础。另外,对收货人检验义务的内容理解不充分
学位
尽管人们不想承认自己的决策受到了情绪的影响,但难以否认的是情绪和认知总是共同影响行为,人无法将情绪从理性的思考中完全抽离。20世纪80年代后,曾经被排除在决策研究外的情绪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近些年,有研究将情绪引入对翻译创造性和准确性的考察。中立性作为重要的法律翻译职业道德,可能因细微的语言改变而受到损害,因而对译者中立性产生影响的因素也引起人们的注意。有研究显示法官量刑的中立性受案件相关情绪与案
学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设立公司成为公民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商事活动中,股权代持的投资方式凭借隐蔽性强、方式灵活、收益大等特点备受人们青睐,从而使得股权代持现象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比较常见。但股权代持的投资方式也存在着一定弊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纠纷,这其中股权代持强制执行问题成为比较常见的纠纷行为之一。究其原因,是我国当前法律缺乏对股权代持强制执行中涉及到的各方权利人之间关
学位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版块的重要组成项目,就其进行纳税申报是该项收入在缴纳个税款额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现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在降低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保障财政税收稳定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取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尚未针对该项所得搭建成熟的纳税申报制度体系,直接导致实践中居民取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后申报缴纳的税额从预扣阶段到清缴
学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新增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有关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合同权的规定。同时,该制度作为比较法上的孤例和创新,从创设伊始就引发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及诸多争论。追根溯源,自“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公司案”)以来,司法实务中大量的合同僵局案件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对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合同的看法也经历了从彻底否定到逐步肯定
学位
文章以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为主题,着力解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不清,以及任意解除权限制特约法律效力认定模糊这两大问题,具体运用法教义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方法,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问题从三部分展开论证和分析。首先在第一部分,文章明确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以及利益配置上,尤其后者对当事人所受合同义务拘束有重大影响,由此,委托合同类型、权利行使主体等要
学位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逐渐扩展。医疗人工智能侵权事件的发生也引发了相应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黑箱性、和算法偏差性导致医疗人工智能产品责任面临责任主体缺失、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同时现行法未对医疗人工智能使用下的主体行为规范及责任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本文从医疗人工智能的特征出发,以现有产品责任体系为框架,对人工智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认定与分担进行分析,并提
学位
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制是当前中国公司治理的焦点,封闭公司的合伙式治理模式使得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风险更高、危害更大。相关制度的妥善安排对于规范控股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保障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具体的行为规则与审查规则却始终未能构建起来。《公司法》第20条第1款一般性地规定了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本文通过案例实证研究,探讨如何围绕该条文构建我国《公司法》的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体系、完善对公司中小
学位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新增“猥亵多人、多次”、“造成儿童伤害”和“手段恶劣”三种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同时对“当众猥亵”界定为“在公共场所猥亵”。此次增补不仅基于我国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发生率高、再犯率高的案件特点,更彰显对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背后“瘾癖性侵害”生物人格烙印的回应与肯定。本文所探讨的猥亵儿童犯罪人人格特点,是依据于犯罪人长期、连续、多次实施猥亵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