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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与发展是人类生活的两大主题,人类的一切活动无不围绕着这两大主题而展开。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得消费者常常受到来自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的侵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正在遭受严重的威胁,消费者问题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特别是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得消费者问题的国际化趋势也日益加剧。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初期,国家在发展经济和保护消费者的关系处理上重心难免倾向前者,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尤其是经营者)的规制显得乏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也使得消费者问题普遍存在和日益恶化,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尚处在不成熟的阶段,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也还在摸索中前行,在消费者保护的执法和司法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当消费者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及时的救济。消费者问题普遍存在和日益恶化,也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在奉行“消费者主权”和“以人为本”理念的现代社会,对消费者问题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消费者问题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可回避的,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对消费者问题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和探讨,认为市场的无序化是导致消费者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而消费者问题的恶化又是迫使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市场进行规制的重要原因。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对法律规制从广义和狭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把消费者问题的法律规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规制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我国消费者问题一开始就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对消费者问题的探讨也显得十分活跃,如李昌麒、漆多俊等认为消费者问题是消费者受到来自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的损害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前提是商品经济的出现,货币的使用使消费者问题普遍化,而现代社会技术的进步使消费者问题进一步恶化,并认为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主要是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信息不均衡分布、消费需求的个体差异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对立。同时从市场规制的角度出发,认为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存在和日益恶化,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根本原因。而对如何控制消费者问题学者们大都侧重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个人认为,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避免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只要有商品生产和消费群体的存在,消费者问题就无法彻底解决。但如果我们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加强对各种市场主体(特别是政府和经营者)及市场秩序的有效规范;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消费者保护和救济制度,消费者问题是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我国消费者问题也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才出现的,固然摆脱不了其产生的客观原因,但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应从其产生的社会原因、思想根源、法制原因等深层次的角度进行探讨。同时认为要从根本上控制我国消费者问题,仅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事后救济是不够的,而应该结合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现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经营者的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有效规制,才是对我国消费者问题标本兼治的有效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