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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一直集中在传统的代理问题上,即由于股权高度分散而导致的管理者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最近的研究发现,除美国和英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股权不是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股权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导致另一类代理问题的产生,即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
本文采用LaPorta(1999)等追踪控股股东的方式,以2002年我国上市的859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用TobinsQ值作为公司的业绩的评判指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实证。我们将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定义为控股股东。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控股股东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公司。特别地,政府作为上市公司最终控股股东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家族、外资和集体企业作为最终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上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确实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当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时,这种代理问题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