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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年,蒙古统治者退出中原后,黄金家族势力日益衰退、汗权旁落,各部封建主各自为政,内部纷争不断,蒙古各部进入了长达二百多年割据纷争的战乱年代。从北元时期开始,蒙古各部封建主们,为加强统治,不断进行立法活动,陆续出台了《图们汗法典》(1576年)、《阿勒坦汗法典》(1578—1582年)、《蒙古·卫拉特法典》(1640年)、《喀尔喀七旗法典》(1603—1639年)、《噶尔丹洪台吉旨令》(1676—1678年)、《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1685年)、《敦罗布喇什补则》(1741—1761年)等多部重要法典。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不仅在其当时历史条件下各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客观上为蒙古族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充分表明了蒙古民族历来是法制民族,也证明了蒙古族立法已进入到自觉的、能动的成文法阶段。本论文研究的是其中的一部珍贵的地方法律文献《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1685年,青海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首领额尔敦达赖洪台吉(青海固始汗其子)为首的封建主以及黄教喇嘛高僧们,在青海卫拉特联盟会议上共同制定并颁布了《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这时,和硕特蒙古人迁入青海已有48年,其建立的和硕特汗国尚未归顺清政府,仍保留着独立的汗国体制。因此,《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是青海和硕特蒙古尚处在独立状态下形成的法典,保持着蒙古族固有的法律体系风格和法文化传统。《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发展和丰富了古代蒙古族地方法制内容,并积极采纳和引用《阿勒坦汁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以及藏族法律中的合理内容和编纂模式,具有内容丰富、编纂方法新颖、归类清晰、调整范围广泛、民族特色鲜明的特点。它充分反映了当时青海卫拉特蒙古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上的法律需求,同时也能够反映出青海卫拉特地区社会生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习俗等方面的真实状况。《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是一部了解和研究蒙古民族法制史的珍贵的古代法律文献,它对于研究十七世纪前后青海卫拉特历史、青藏地区历史以及研究蒙古族法文化和法制沿革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