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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价值,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变革,但是与此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产生了挑战。由于信息存储技术的日臻成熟,几乎所有网络中产生的数据都会被长时间甚至永久地保存下来,而数据挖掘和二次利用更是使我们无处遁形。我们不知道的事情大数据知道,我们知道的事情大数据比我们早知道。以往遗忘是常态而如今记忆变成了常态,一些人们不希望被记住甚至希望被抹去的痕迹也因为大数据存储的出现而可以被轻而易举地查询到。我们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保护我们的信息不被滥用,对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因此,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就显得尤为关键。被遗忘权是新时代背景下产生出的新兴权利,它是个人对信息加强控制的积极权利。被遗忘权的概念是信息数据的创造者即信息主体,对于在大数据存储当中某些有关自身的失去时效性的信息、发生改变的无用的信息以及涉密的信息,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或者模糊处理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将被遗忘权归入人格权的范畴,其中个人信息权属性最为显著,可以作为信息权利的内容加以规定和保护。2012年1月25日欧盟委员会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草案)》(GDPR草案)中明确提出了“被遗忘权”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以及学界的广泛探讨,也使得大数据时代的遗忘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在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将其相关信息删除,并且在六十四条当中还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被遗忘权在我国的确立及保护取得重大突破。虽然是一种新兴权利,我国学术界亦已经对被遗忘权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从各自不同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角度出发对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权利内容、权利属性以及本土化路径进行了论述。其中从部门法角度出发的研究较多,还有学者从传播学视角入手,但从法理学角度进行探究的文章还不多见。法理学是自觉运用反思的方法系统探究法律现象深层次发展规律的一门学问。本文将对被遗忘权权利进行法理学解构,详细研究其概念、权利生成的过程、权利构成及权利性质等问题。文章总共分为三个部分,通过对每一个部分的详细论述逐步完成对被遗忘权的法理学探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被遗忘权。首先解释什么是被遗忘权以及在大数据当中被遗忘权的权利构成,包括权利的主体和客体以及行使权利的对象等。随后梳理被遗忘权兴起的脉络,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被遗忘权利的理论内涵以及内容也在发生改变,最后详细阐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被遗忘权的特征。第二部分在归纳整合我国学者对于被遗忘权属性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当前学界对于被遗忘权属性主要有“隐私权延伸说”和“个人信息涵盖说”两种主流观点。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当中也都能看到相关的规定,且美国等国家与欧盟表现出不同的保护进路,综观我国的现有立法以及最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个人信息权框架下研究被遗忘权属性最为适宜。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被遗忘权的行使及保护。从当前权利实现的实际问题入手,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以及域外相关经验,对我国权利的保护进路展开研究。重点在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被遗忘权,通过什么途径使这一权利得以保护,进而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