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sk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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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这对保护商业秘密以及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概括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作为我国民法部门的综合性法典,为知识产权领域全方位引进惩罚性赔偿打下了基础。自商标法于2013年率先制定惩罚性赔偿以来,近两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陆续修改后皆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架构已经初步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距今间隔时间短,截止2020年末我国仅有两个案例在损害赔偿责任中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率偏低,审判实践中尚未总结出较为成熟的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特点对惩罚性赔偿的实际适用进行探索研究。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独特性、秘密性等特点导致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比较棘手;又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常在实施时隐蔽性强、手段较为平和以及行为可能由多方主体共同实施、多个环节衔接构成等特点,在认定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行为的情节轻重时比较复杂。以上几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使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有其特殊的困难性。美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时间较长,相关判例相比我国而言较为丰富,分析美国法院部分判例可以借鉴其适用时对于数额限制、认定要件以及证明标准的采用等经验。此外,商标侵权纠纷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领域的组成部分,几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国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首先要判断惩罚性赔偿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当明确“恶意侵犯”和“情节严重”两个实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方式,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建立在权利人具备实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并以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为程序性要件,此外还应当考虑被告是否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其次要把握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的标准。为此应当完善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方式,细化惩罚性赔偿数额所乘倍数的梯度,并且在当前损害赔偿大比率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计算数额的形势下,厘清法定赔偿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两者的性质上的关联与运用上的区别。最后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认定补偿性赔偿数额时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运用推定规则使被告承担怠于举证及拒不举证的风险;在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时,应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并采取“清晰确定”的证明标准以建立对被告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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