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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即一审案件的受理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与案件审理、案件执行共同构成诉讼的基本框架。诉讼案件的受理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及其他非诉案件的受理。本文着重探讨一审案件的受理,它不仅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而且直接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到审判程序中来。它作为诉讼程序的启动枢纽和各类案件的入口,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轻视。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低线保障,各类案件纠纷能否顺利进入到司法审判程序中来,案件受理这一环节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案件不存在立案受理问题,当事人只要来起诉即可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只办理登记排期手续。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案件能否立案受理,取决于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的审查。我国法院的作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一样,对案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立案庭就是担负着这种审查职权的部门,如何把好法院这道立案受理关,如何理顺民事案件的一般法律关系,就像审理案件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裁判请求权是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一国审查起诉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与一国程序权利完善与否相关,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的水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上的审查起诉制度尚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起诉条件比较严格,导致“起诉难”现象经常出现;或者在审查起诉时就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对原告和被告采取了双重标准,对当事人不公平,不利于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实现,应当进行改革和完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立案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事案件审查起诉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起诉难”问题已明显减少,但并未根本解决。在实践中,符合起诉条件却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现象仍有发生。本文期望通过对我国民事审查起诉制度运行现状的评析,并在总结和借鉴相关理论和观点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制度提出一已之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民事案件审查起诉制度概述,笔者对民事案件审查起诉制度的概念进行了论述,并从程序法的角度对它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分析,还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国外相关规定和实践,以资我国借鉴。笔者主要对德国、日本、法国和美国等主要国家的情况予以介绍,并认为许多国家对民事起诉要件的要求普遍不高,合法的起诉便具备了起诉要件,足以启动诉讼程序,其后才是法院依职权对是否具备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对我们的启示是我国的起诉条件规定过于苛刻,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待放松。国外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和程序理念是我国所缺乏的,也正是我国审查起诉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审查起诉制度运行的现状,并提出存在的问题:混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起诉难”现象无法杜绝;在受理案件时,法律要求法院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从而排斥了某些新类型纠纷进入法院的可能性;过分强调法院的职权因素。并对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检讨。第四部分是我国审查起诉制度的重构。针对现存的问题并结合审查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审查起诉制度的重构提出了一已之见:1、审查起诉的标准应当是诉讼成立要件,而不是权利保护要件;2、在民事起诉主体和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方面应当确立程序当事人的观念;审查起诉中当事人适格应当以“表示说”和“法规分类说”作为标准,即从加强对原告和被告保护的平衡角度观察,区分当事人发动诉讼和求得判决的不同权能,在起诉阶段以表示说作为探知程序当事人的标准,将发动诉讼作为评价标准,在审理阶段则将当事人适格作为评价标准,此时适用法规分类说;3、并具体分析了审查起诉中几个具体问题。包括诉的利益与受案范围,立案案由与法院管辖权;4、阐述了审查起诉中有待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审查起诉与实体审理的关系。5、关于民事诉讼观念之更新。为了重构我国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制度,也为了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必须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审查起诉制度上树立以上符合现代诉讼法理的观念并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