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免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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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诉讼中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作证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保证程序公正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证人不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法忽视的现实是,很多不愿作证的证人是出于内心情感或者伦理上的顾虑。对于这些证人,道德说教收效甚微,即使设立强制作证制度,他们可能宁愿受到法律的惩罚也依然拒绝陈述,或者会违心地作证,但作出可能虚假的陈述,从而误导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查明和判决。如何解决上述困境?特免权制度为这种尴尬的局面提供了一个可以解决的策略。希望获得更多证据的愿望和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相冲突时,很多国家选择了保护后者而牺牲前者。在他们看来,维系社会运转的这些基本关系非常重要,以至于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也不能超越。  第一章首先对特免权制度中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澄清学术界对特免权一些重要概念的分歧。特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特殊身份或者与当事人有着特殊关系的人可以免于作证或提供证据的权利,它是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权,也是一种相对于普通证人的特权。笔者在作证义务正当性、作证适格性和可强迫性的概念之下初步论证了特免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即普通证人有作证适格性和作证义务,也有可强迫性,但具有特殊关系的证人或者被告人虽有适格性,但是其义务的正当性受到削弱,没有可强迫性。第二章则集中在宏观层面上讨论特免权的价值,从价值哲学的角度对特免权的意义进行总体的阐述,并运用利益分析和利益权衡的工具对特免权涉及到的各种利益的博弈过程进行解析。文章分别从人性论、利益论、隐私权论等各个角度分析了特免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并探讨了特免权制度在证人制度体系中的价值。作者认为,证人作证义务在发现真实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强迫与当事人有着特殊信赖关系的证人作证不但无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而且会损害更加重要的社会价值目标,所以法律应当规定特免权作为作证义务的例外。特免权制度为了保护社会特定关系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有条件地放弃发现真实的手段,以达到社会总价值的最大化。历史上,虽然对于特免权制度的存废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论,但是支持特免权的观念最终占了上风,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证据法或者诉讼法中规定了特免权制度。  从第三章到第六章,本文围绕不自证其罪特免权、亲属特免权、职业关系特免权和公共利益特免权的渊源、理论基础、主体、范围、规则、例外等基本内容进行详细的论述,并在整个司法制度内分析了这些特免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这些构成了特免权制度的理论体系。通过比较发现,英美法系的特免权制度是按照事项进行设定的,相对范围较窄,大陆法系的特免权制度是按照主体设定的,相对范围较宽。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传统和判例法制度对创设特免权保持着谨慎态度,任意扩展特免权会遭到激烈的反对,已经设立的特免权也要受到判例的充分考验,而大陆法系通过成文法制定特免权强调法律形式的完备性,在立法时为兼顾各种社会利益而规定过多的特免权,尽管这些特免权在实践中并不一定行之有效。在论述特免权理论体系的同时,笔者通过对各种特免权的判例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揭示了特免权制度蕴涵的价值冲突和选择,论证了司法制度如何在追求正义中保护其他社会利益,以及这种保护的有限性。  在第七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将回到中国问题,笔者将用大量的篇幅研究特免权制度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契合点,在考察我国缺失特免权制度带来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在我国建立特免权制度的可能性。对于我国来说,特免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但是我国古代曾经有过与此相类似的“亲亲相隐”制度,也曾经在清末改制和民国时期引进过该项制度,甚至在当今的台湾地区依然保留着。为什么在当前的诉讼制度中没有了特免权的影子?对于我国法律制度上的这个“失踪者”,本文进行了连续的的追问——为何当时法律制度变革的时候引进了该项制度,而又在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没有特免权制度给诉讼制度带来了哪些问题(不管是显态的还是隐态的)?社会是否需要特免权制度?在将来的诉讼制度中建立特免权制度是否可能?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对中国的诉讼制度和社会制度进行研究。笔者首先考察了特免权制度在我国的短暂但不平静的历史,从清末改制引进特免权到民国时期日渐完善,再到建国后废除特免权制度,特免权的命运见证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曲折和坎坷。在当前我国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即使对于自证其罪的事项也要“如实供述”,证人面对作为被告人的亲属应当“大义灭亲”,律师陷入保密义务和“伪证罪”的两难困境,记者对于消息来源不能保守职业道德,甚至公务员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也难以正当化。但是,试图在我国重建特免权制度,又面临着很多观念和制度的阻力。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观念在诉讼中占据主流,对无罪推定的“阳奉阴违”,对交流秘密缺少隐私观念,国家法对亲情伦理的漠视,诉讼法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疏忽,以及现行侦查制度、律师制度、新闻法制的局限性都将对建立特免权造成障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重新注重信赖感和社会关系,我国的诉讼制度正日益呈现公平对抗性,证据制度改革也正在吸收国外的证据规则,诉讼的文明化和民主化成为发展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特免权的建立又是可以期待的。本文所要关注的,就是在过度追求发现真实的诉讼制度中,特免权制度何以产生和生长,何以承载人类社会一些基本价值观的诉求,何以成为社会关系对抗国家力量的一道权利屏障,何以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中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调节阀。  我国学术界近年来已经对特免权制度进行了尝试立法,并制定了相关规则的草案。在文章的结尾,笔者将对当前特免权制度的立法草案进行详细的讨论。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些草案规定的特免权制度存在的误区和不足条分缕析,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展现本文对于特免权建构的基本结论。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未来的立法中建立不自证其罪特免权、亲属特免权、职业关系特免权和公共利益特免权,但是立法模式不能照搬大陆法系国家,而应当根据中国的社会条件和法律制度对特免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明确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当然,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时候,应该有更多的理论研究和调查作基础,并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不能在准备不足的情形下仓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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