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私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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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目前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被认为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发展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时,如何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法律体系的划分与构建不仅与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到政治体制、历史因素和法制传统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正是在过去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在实践中,公权力的强大、滥用仍有明显的痕迹,市场参加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私权利被侵犯的现象仍很突出,从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的秩序与安全,阻碍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私法划分属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属性究竟定位在公法、私法还是公私法兼顾?学界争论颇多。如果市场经济的基础理论不清,那么部门法的指导思想也将变得十分混乱,对于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影响很大。正是基于此,本文论证适用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协调并探讨和把握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趋势。本文通过四部分进行阐述:首先,从公私法划分的基本理论入手,历史地考察其渊源及沿革,重新分析了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与依据并论证了二者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其次,对比研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律结构的状态后,得出虽然具体国情下公法一元论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实质上它存在着巨大的弊端;再次,从市场经济的特性及公私法的属性出发,分析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私法的必然性及必要性,明确了划分公私法的特殊指导原则及其法律意义;最后,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探讨与把握,得出了公法私法化趋势,以期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有益的法制探索,进而有效推动整个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的本质特征,就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或控制。法治思想的权力—权利理念强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皆出自法律,法外无权,权力法定。公私法二元划分的形成,既树立公共权力的权威,又积极保护公共权利;既遵循权力法定、权力制约的公法原则,又体现自由、独立的私法精神;从而形成和谐、具有开放性特质社会主义法律结构。这一切无疑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民主法治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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