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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随着年龄的增长,意思能力、身体机能等方面都在逐渐衰弱,而成年人监护制度,就是为了保护缺乏完整意思表示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为解决那些不能够独自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因监护产生的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监护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二表法》,在优士丁尼时期得到快速发展,这一时期的监护制度理念及各项相关制度均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随着世界范围内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基本完成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并且已在众多国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成年监护体系。监护体系发展成熟的国家均建立了符合自己国家实际情况的成年监护制度,典型的例如德国、日本、英国、美国。本文详细阐述了德国设立的照管制度、预授防老制度,日本的三元保护模式、任意监护制度,英国的法定监护、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美国的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制度等内容。通过对比分析,寻找各种制度的可借鉴之处,为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理念发展、制度设计提供一些帮助。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相对迟缓,显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我国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意定监护的内容,这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进步意义。但是我国有关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条文内容,设计的仍然较为笼统,不仅缺少详细的可执行内容,比如监护人选任标准、监护人责任、监护人选任程序等,还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监护监督、监护登记制度、监护撤销制度等。因为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众多难题,只能借鉴相关的司法理念。笔者通过阐述成年人监护的基本理念,从国内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系统、完整地对比分析研究,再对我国成年人监护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详细的评析,进而寻找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及突破。我国在设计成年人监护制度时,可以从多方面进行着手,例如建立监护、照顾、辅助的三元保护模式,制定完整的成年人监护法,完善监护监督的主体及程序等等。本课题旨在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在《民法典》草案制定的大背景下,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提出可行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制度构建,形成一套完整的、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年人监护体系,以更好地维护更大范围的老年人、身心障碍者等特殊成年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家庭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