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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范围定位于中国的企业法人这样的经济组织范畴内,以规范研究、对比研究的方法为主;在回顾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历史,总结中国已有的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主要讨论两个大问题:第一,如何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下,构建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模型。第二,如何在制度创新的条件下,建立中国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破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部份。而企业拯救思想下破产制度是在破产领域解决“全社会的范围内”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其实质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中“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破产管理人制度需要经济学、管理学、审计学和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本文认为“建立合适的规则、高效的组织、培养有能力的人”是建立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三要素。但从现实来看,已有研究大多是从法学的角度和“建立合适的规则”的角度来讨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问题,局限于破产清算阶段的破产管理人理论;研究的着眼点经常是“对所有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和所有无担保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问题。缺少从“高效的组织和培养有能力的人”两方面的研究。
本文接着提出了政府主导和民间团体相融合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构建了一个基本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模型,提出应该建立国家干涉和市场选择相结合的职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执业人协会对破产执业人的职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国家破产管理署对破产执业人行业管理监督。提出解决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问题的核心思想是:破产职业的行业监管与破产业务流程监督管理相结合;明确破产案件流程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监督人、官方接管人、法院、其他利益方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提高业务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建立职业担保制度和明确法律责任。尤其强调法院的“程序正义”的监管和官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管。业务监管主要通过破产管理人破产信息报告制度来实现的,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使破产管理人的所作所为透明(除了商业机密以外),从而保证整个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本文设计了中国破产执业人协会和破产执业人制度。明确区分了破产执业人和破产管理人的定义,明确指出破产执业人一种是职业,可担任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职务的破产职业,而破产管理人是职位,为在不同破产程序中的主持破产程序,管理、处理破产财产的多种法律角色的统称。破产执业人职业提供破产服务,职业化地拯救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破产执业人的执业范围包括:破产管理人业务和破产咨询服务。中国破产执业人是指具有破产服务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的破产职业人士,也可指破产服务的职业。提出破产执业人与破产管理人概念的不同,为深入研究职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打下一个理论基础。破产执业人经过一定的法律授权程序,可以成为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服务获取报酬并承担责任(民事和刑事责任)。在大量破产案件对专业破产管理人存在巨大需求条件下,一定数量的破产执业人将形成破产职业市场。破产执业人在破产职业市场上的一定范围内竞争,靠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口碑来获得破产服务的工作。市场化的职业化是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但破产执业人的市场行为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管理,是某些规则内的自由竞争。这里的国家干涉指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应该由相关的国家机构来进行行业的监管。中国破产执业人协会来推进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发展,帮助形成破产管理人市场。“中国破产执业人协会”是全国性民间职业团体、非营利机构,执行会员制度。建议把中国的破产管理人职业团体的目标定位为:建立、执行中国破产执业人执照制度,管理、监督、服务于职业破产管理人行业,提高职业破产管理人的能力,协调职业破产管理人行业内外的关系。
本文还设计了破产管理署和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署是对破产案件进行监管的政府机构,成立国家破产管理署、大区和地方三级破产管理局。破产管理署的职责包括:对破产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对破产职业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参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报酬的制定过程。官方破产管理人是国家破产监管机构—破产管理署中的国家公务员,其职责包括对破产职业的行业监督和管理,也包括在某些破产程序中具体的业务监督或管理,并且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担任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
最后,在政府主导和民间团体相融合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模式下,讨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规则”,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包括由谁提名、谁可以被提名、谁发布任命等问题。建议任命管理人的机制分为:提名和任命两个阶段;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程序中有不同的任命流程。提出“临时接管人”、“清算人”、“重整管理人”和“监督人”“和解管理人”的概念,并且明确提出选任具体清算程序“清算人”、重整程序中“重整管理人”和“监督人”和和解程序中“和解管理人”的建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