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利是以相关技术的公开来换取法律对该技术的保护,专利公开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专利技术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公开标准主要是通过专利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说明书来进行判断。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标准对于行政审查部门而言可以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判断确定授予专利的范围;对于司法系统来说,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保护专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专利侵权纠纷中重要的维权证据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的相关理论基础和我国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关于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规定的核心条款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研究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标准必须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进行充分的理解和思考。除此之外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章节中对于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的判断和实施也有一些更加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关于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从概括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规范。但是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合理之处,现有的规范过于笼统和宽泛,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判断中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一方面使实践中专利的申请授权缺少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需要对我国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标准进行反思和完善。完善我国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标准既需要立足于我国专利审查的实践,又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相关法律法规,把外国关于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的先进规定运用到我国专利审查的实践中。因此本文紧接着探究了域外国家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标准,主要是介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标准,并且通过比较法的视野与我国现行的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标准进行比较。然后本文介绍了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专利实质审查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中以及司法审判中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的实践现状。只有通过分析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实践中的现状才能反映出立法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从实践中总结法律规定的合理之处加以肯定,从实践中寻找现行法律的不足加以完善。通过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的实践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能让法律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相关国家的立法现状,笔者从专利说明说书公开标准的实践中总结了我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标准主要存在的几点问题:第一,“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定义模糊;第二,“能够实现”没有具体的标准;第三,书面描述要求和“能够实现”的关系存在争议;第四,公开标准审查的对象存在歧义;第五,说明书应当公开的范围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第六,书面描述要求过于宽泛。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笔者出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第一,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即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单独的定义;第二,明确“能够实现的标准”,从正面对“能够实现”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使专利审查过程中能够真正有法可依;第三,明确“清楚”、“完整”和“能够公开”三大标准之间的关系,这有助于更加便捷准确的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满足公开标准;第四,明确专利说明书公开标注的审查对象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第五,明确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具体范围和要求,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应当达到“清楚”和“完整”的要求;第六,借鉴欧美国家的相关经验对书面描述要求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