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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具有重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不动产物,对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影响极大,房屋拆迁制度的拟定和施用,是历来物权立法的核心问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实现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充分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各国均在长期的行政法、民法理论研究中充实、完善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理论,作为司法实践的有力指导。我国虽有学者提出相应的理论,但其理论基础体系并不完善,这也是我国立法不断研讨的重点。
本文探讨了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理论来源,重点在于探讨补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以期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补偿纠纷。
第一章分析了我国拆迁制度的历史发展,结合新颁布的《物权法》,指出我国目前关于拆迁法律制度的缺失之处,并经过与西方的土地征用制度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拆迁法律制度的性质,认为拆迁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与国外的土地征用制度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实践中的拆迁应该分为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是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混合体,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补偿制度的设计也不一样。因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也应该区分不同性质的拆迁行为分别建立。
第二章是公益性拆迁补偿制度的架构。由于公共利益的内涵至关重要,是决定公益性拆迁性质的关键,因此第二章先从公共利益的认定入手,通过各种不同的介说,指明在实践中考量一项拆迁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的标准。继而分析了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实际上是政府行使征收和征用权力的体现,将公益性拆迁补偿定性为行政补偿的一种,并特别阐述了实践中出现的强制拆迁行为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关系,最后,尝试从补偿的原则、要素和补偿纠纷的救济等方面具体建构公益性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第三章是商业性拆迁补偿制度的架构。首先肯定了商业性拆迁补偿的民事性质,在强调补偿合同双方的平等性的同时,指明了政府在拆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中立地位,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由政府出面进行的商业性拆迁应该坚决杜绝。应将商业性拆迁行为纳入政府行政许可的范畴中,政府通过事先审查,许可拆迁人从事商业性拆迁的行为,但在补偿问题上,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进行谈判,通过一整套合理的程序实现公平补偿。即使双方就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政府也不应该进行强制性的干预,而应当通过司法的途径加以解决。
结语部分在综合评述的基础上,强调了应该尽快弥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上存在的立法漏洞,以法治的理念指导拆迁实践,减少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