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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多年来,科技迅猛发展、通信技术发达,国际民事交往的不断增加,国际侵权行为也呈现出多种新形式。现实的需要催生了立法的产生,世界各国都在这期间纷纷修订了本国有关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我国现行有效的侵权规则,仍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主,辅之以其它部门法中有关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些法律也多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虽然有的几经过修订,但有关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未作实质性修改。直至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九编第八章即为侵权法律适用规则。较之现行规则,《民法(草案)》第九编第八章有了很大进步,立法形式上以专章方式出现改变了现行规则零散分布的特点,内容上引入了赋予法律适用灵活性的现代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并且完善了特殊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填补了现行规则的很多立法空白。纵然如此,《民法(草案)》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拟在通过对现行侵权法律规则的分析,进行比较研究,《民法(草案)》第九编第八章的进步及不足之处,并最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