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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和频发期,大量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年要夺走十多万人的生命,使几十万人伤残,交通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达到几百亿元。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必然要引起社会的防卫反应,在其它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刑事制裁网的构建和完善就是必要的。而我国现行刑法只将造成严重事故的行为划入犯罪圈,在控制范围和刑罚配置上存在不尽科学合理之处。为此,本文借鉴国外立法,提出了道路交通犯罪的类型化概念,以期对我国的现行立法作适度矫正。 结合对国外相关立法的介绍和评述,文章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犯罪立法和刑罚配置状况作了全面分析和检讨,指出我国刑法在道路交通犯罪的界定和刑罚配置上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定犯罪圈的划定范围较窄。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犯罪圈只限于交通肇事罪的较小范围,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道路交通犯罪的犯罪圈和刑罚圈及于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和其它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使我国立法对大量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呈现出实际的非犯罪化或非刑罚化状态,预防性的控制明显不足;二是在道路交通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存在不均衡的缺陷。除了大量危险型的行为未作犯罪化处理而没有配置刑罚以外,现行的交通肇事罪立法在刑罚配置上也存在不科学之处,主要是刑罚的阶梯欠合理,刑罚设定的跨度太大,重轻罪也没有相应的甄别机制,同时由于受到该罪作为行政犯罪的制约,刑事司法上对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和裁量存在运行机制上的不合理因素,导致罪刑不均衡;三是由于认识和具体操作上的原因,许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没有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存在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倾向,以至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及鉴别等功能旁落,制约了刑罚的执行效率;四是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只有自由刑一种,与西方国家道路交通犯罪的刑罚制裁措施的多层次、多样化相比显得较为滞后,难以应对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具体情形。 科学界定道路交通犯罪和配置相应的刑罚措施并不是轻易之举,必须有深厚的理论作为支撑。文章从刑法哲学和刑事理论上对道路交通犯罪及其刑罚配置问题进行了深层的探讨,重点分析了道路交通犯罪立法的价值取向即:实现保护社会和保障自由、维护安全和体现公正的统一,并通过对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双重考察,指出道路交通犯罪立法不仅要关注己然之罪也要充分关注未然之罪,尤其是要立足于强化刑罚的预防功能,从立法、司法和行刑三个方面体现刑罚个别化的思想。文章还首次引入了现代车祸流行病学的理论,从事故倾性(ACCident ProneneSS)等角度,进丫步阐述了犯罪的多因性和道路交通犯罪发生的复杂机理,指出刑法主观主义的知识客观性的独特价值,以增强犯罪控制和预防的科学性。 在深入探讨道路交通犯罪及其刑罚配置的理论基础之后,文章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首先,我国的立法必须扩大道路交通犯罪的犯罪控制圈和刑罚圈,将一些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诸如危险驾驶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予以刑罚处银其次在刑罚的配置模式上,应于立法、司法、行刑等不同的阶段考虑罪刑相当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适当组合,形成一种科学的、动态的配刑机制;最后,在刑罚特别是刑种的具体设计上注重优化刑罚的结构,逐步弱化自由刑或监禁刑中心主义,增加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同时适当采用保安处分措施和其它刑罚替代措施,倡行刑罚的社会化、多元化,以提高刑罚的运行效率。文章还特别强调要处理好刑罚手段和行政制裁措施的衔接问题,使两者之间形成合理的张力。 文章最后还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经济性原则的角度论证了相关构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