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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实质是对行政权力运作的控制和保障。这种控制和保障恰恰体现为行政诉讼的两项主要功能:监督和维护。确认合法的行政行为,肯定合法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是维护功能的表现形式,它有利于树立一个正面楷模,起到正确导向的示范作用。但是,由于当前国家本位思想仍占据主导地位,行政行为违法而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就显得尤为迫切。鉴于此,研究行政诉讼功能的先后次序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从法制环境看,行政诉讼作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保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传统观念看,官本位的思想正受到质疑,人们保护私权不受公权侵害的意识逐渐觉醒;从学术研究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被大多数学者认可,加强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看,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维护与监督已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初步设计了维护与监督功能的运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学者过度提倡监督功能的发挥,忽视了维护功能的正面效应,而有的学者还停留在以往监督和维护并重的时期,没有看到行政权日益扩大化带来的种种恶果,概言之,对行政诉讼功能的位阶分析存在真空或者说没有一个明确的声音,这个理论空白需要填补。
在此种情形之下,本文应运而生,先从行政诉讼功能的概况入手,理清行政诉讼功能的历史沿革、内涵外延、概念种类,再与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价值、民事诉讼功能、刑事诉讼功能一些相关概念进行对比研究,而后把目光投向域外,探究各国对于行政诉讼功能如何排序以及怎样运用立法和司法保证位阶关系,最后,针对我国行政诉讼功能错位的现状,分析原因,寻找症结,阐释重新定位行政诉讼功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树立了以监督为主,维护为辅的新型行政诉讼功能排序,此外,赋予“监督第一,维护第二”这一理念于更多的立法思考,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能够落实到位。综观全文,貌似在谈监督和维护两个词的简单顺序问题,实质探讨了公民权利、司法权、行政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理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