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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住宅建设长足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实现了住房自有化,并住进了“小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已成普遍现象;同时,随着居民自治意识的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产物也迅速得到发展。但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缺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发展较晚,物业管理理论不成熟,因而使得业主管理组织法律地位制度未能达到完整的地步,从而影响了业主管理组织作用的正常发挥,并导致了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一方面不同法院对代表全体业主的诉讼主体认定不一致;另一方面业主管理组织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