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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是从建筑物上非法抛掷或倾泻物件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现代意义上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抛掷人往往难以明确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而且成为一个保护弱者,利益平衡,风险合理分配的重要的侵权类型。当今,我国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相关法律适用上也是一片混乱。理论界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法律适用存在着纷繁复杂的争议,进而也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和权威。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我国建筑物抛掷物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得出结论,通过与相关具体法律规定的对比分析,找出相关理论在建筑物抛掷物责任中的适用优缺,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充实和完善。哪些是我们应该采纳的,哪些是我们应该舍弃的,如何看待民事补偿责任的性质?如何适用民事补偿责任?何为物业补偿基金?如何具体适用?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分为引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通过相关案例,大概介绍我国目前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在法律实务上的法律应用不一,导致出现相似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进而引出对我国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法律适用进行研究的必要性这一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特征及其分类。第一,介绍古今中外有关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其中可取之处加以分析;第二,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特征进行分析,建筑物抛掷物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就决定了其自身的特点,行为人难以确定,侵权人主观上一般为过失,抛掷物件多样性等。第三,在致害人明确与否的同时,都发生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加之我国法官整体队伍素质不高,故而对建筑物抛掷物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分类,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第四,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可以分为侵权人明确的和侵权人不明确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第二部分对侵权人明确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行为人确定不仅指具体致害行为人确定,也包括致害人不明确但危险行为人明确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情形。若建筑物抛掷物致害为数人侵权,而且数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受害人的同一结果,则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主观上是否有共同的过错或各个侵权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可以将共同侵权分为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及共同危险行为。第三部分对建筑物抛掷物责任与公平责任、建筑物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及公共安全理论进行对比分析。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有悖于法律公正;若由有致害可能性的所有相关联人为真正致害人“付款”,则有“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之嫌,又有对真正责任人被放任之弊。从法律价值判断上看,何以确定真正的责任主体?第二,从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害人究竟应以何种理论为根据来请求具有致害可能性的相关联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致害人与受害人责任大小如何认定,两者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明确没有过错的侵害财产案件并且致害人不宜对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建筑物责任主体对致害结果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消极加害行为,且其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采用过错原则的直接责任,而建筑物抛掷物敛害则是致害人无法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依据过错推定的替代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中,实施危险行为的侵权人是确定的,各危险行为人主观上都有过错,且因果关系的推定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各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中能确定的只能是有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相关联人,且大多相关联人不具有主观过错,相关联人承担的是一种适当的补偿责任,应按比例分担责任,故而不能通过扩张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办法将共同危险理论适用于建筑物抛掷物责任中。第四部分是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法律适用的一些建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标在于合理转移分散社会上发生的各种损害。让受害人或非致害人在内的相关联人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都不公平,侵权入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法律适用关键是找到受害人利益和非致害人的无辜者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在分析我国目前解决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保险说、推定说、和行政法规说的利弊后并对目前几种立法草案中关于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法律规定的评析,文章提出建立民事补偿责任制度。民事补偿责任制度则把“法院以职权确定合理范围相关联人”与“无过错第三人民事补偿责任”相结合用于解决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法律适用比较合理且更易当事人接受。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受害人往往会受到较大的损害,在其通过民事补偿责任获得一定赔偿后,其余部分可由物业补偿基金制度进行弥补。物业补偿基金作为一种“准公权力”救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责任主体是特定的,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来承担的,其法律地位也是特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案件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根据无过错补偿原则承担责任,但其补偿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