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四十条的解释——以「丁屋」政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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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后,中央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建立香港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以《中英联合声明》的「一国两制」方针及《基本法》的框架,授权香港以「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由此可证,《基本法》是香港的政制性文件。因此,本论文以《基本法》作为研究方向,探讨其适用性。然而,《基本法》的内容涵盖甚广,既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精神,也有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普世价值,亦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生的基本原则。所以,本论文选择《基本法》第四十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作为专注研究的题目,原因是这条文在香港及联合国都引起不少讨论,对社会发展也造成深远的影响。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明显地,该条文保障的对像是新界的原居民;保护的范畴是他们的合法传统权益。但原居民的身份和合法传统权益的范畴并没有清晰的定义,所以,许多有关于新界原居民的政策是否殉入《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之内,便成为社会大众争论的议题。倘若根据乡议局所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是与本港法例相符的权益。如果此乃属实,现行对新界「原居民」的政策都获得《基本法》的保障。由此推论,当这些权益与其它法律产生矛盾,或对社会产生法律适用的社会效应,即等同《基本法》第四十条与该些法律出现抵触的情况,或对社会带来一样的社会效果。  因此,本文先从历史角度切入,由英国殖民政府的武力与怀柔手段到中国政府的「维稳战略」,介绍「新界」原居民及其政策的由来,从而了解他们在香港法律和社会上的特殊地位。其次,再透过国际社会的经验,参考其对『土著」(Indigenous)的认可性及其保障范畴之相关文檔,从而审视在法律上被冠以英文称谓『Indigenous」的「新界」原居民及其后裔的身份及权益范畴,探讨《基本法》第四十条的适用问题。  本论文建基于上述探讨的思路和成果,以「丁屋」政策为引子,继而研究《基本法》第四十条与其它法律的关系,并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比《基本法》第四十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性别歧视条例》所产生的抵触之处。最后,从宪法的功能为准则,以「丁屋」政策为引子,探讨《基本法》第四十条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研究其内容、程序与形式上的正当性。  「一国两制」的实践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本法》的实施是否顺利。因此,从法治和宪政实践的角度,研究《基本法》第四十条所面对的争议及存在的矛盾,是具有实际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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