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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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主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限制,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无法享有民事权利。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交通肇事、医疗输血感染、环境污染等事件层出不穷,要求保护胎儿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胎儿作为未来潜在的民事主体,在人的生命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胎儿保护的懈怠实质上也是对自然人本身的漠视。各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虽有所涉及,但均不尽完备,尤其是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仍非常有限。因此,完善胎儿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尤为迫切。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历史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国外胎儿立法情况和相关理论的详细论述,以求发现胎儿利益保护的可行措施。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胎儿利益保护概述。通过对案例的讲述引出胎儿保护的问题,然后界定了胎儿和胎儿利益的概念以及侵害胎儿利益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二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概况。先讲述了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方面进行介绍。然后讲述了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包括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第三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通过介绍三种模式(总括主义、列举主义、绝对主义),并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第四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根据。通过对两大学说(否定说和肯定说)的列举分析,得出符合我国的保护理论。第五章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先论述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性质,对法定停止条件说和法定解除条件说进行了对比分析,然后论述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论依据。第六章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和立法建议。这一部分在对我国相关立法缺陷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胎儿利益保护的可行性措施以及若干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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