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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高速增长的信托业务规模下,作为回归本源的业务之一,家族信托无疑是未来信托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围绕财富管理,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家族信托已成为财富传承关注热点。目前,我国的受托人制度尤其是受托人权力制度阻碍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当今,学界以及业界均同意受托人处于信托关系的核心地位,但我国信托受托人的权力制度却一直被搁置一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受托人权利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英美等国家在承认受托人权力(power)的同时对其具体范围也多有界定,而大陆法系则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承认,就受托人的权利几乎没有任何规范予以明确。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信托法对受托人权利的规定由于过于抽象,受托人权利性质、范围不明,往往更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目前在理论界,有些学者对受托人的“权利”与“权力”没有加以区分,或者认为受托人拥有的全部是“权利”或者认为受托人的“权利”与“权力”混淆模糊,或者认为受托人拥有的全部都是“权力”。笔者认为应当从受托人的双重身份分析受托人的权力与权利,为其受托职责,受托人因受托人职分所享有的应是“权力”,相对应的受托人对信托负有信义义务。作为民事主体,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享有的为“权利”,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前者。受托人“权力”是强调其职务属性,并非指其是与国家公权力并列的公民私权力。受托人所享有的权力是针对委托人、受益人而言的,因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资产,而对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须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其“权力”。若发展家族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必须尊重家族信托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并扩大处理、决定信托事务的权力,为家族信托的发展创造高效、安全的法律环境。然而,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明显落后于市场,强行法色彩浓,重安全轻效率,对信托关系的核心——受托人的规定多为禁止性规定以及义务性规范,未明确授予受托人权力,更缺少权力制衡机制。所以,我国信托法应当转换价值观念,既重安全也重效率,明确家族信托中受托人的法定权力,并将其扩大化;在家族信托关系中,加入信托保护人或监察人,监督受托人权力的行使,防止受托人权力滥用;尽快形成信托业行业管理规范,分类规范,使管理更加具体,有可实施性,从而家族信托中无论是财产信托还是慈善信托、股权信托部分都能得到合理、及时的监管;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借鉴英美等信托发达国家的判例制度,将受托人权力行使问题与家族信托特点相结合,确定相关审判规则,防止并预防审判无法可依。只有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基础法律制度——受托人权力制度,才能做好家族信托,来实现合法财产的破产隔离、财产独立和代际传承,使信托成为合法财富传承和安全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