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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体系中的地位十分微妙,有些学者认为对目的解释的适用要加以限制,因为这种方法过于开放,容易造成解释者的无限制运用,最终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动摇以规则作为表现形式的法治基础。有些学者对目的解释持赞赏态度,认为应该要广泛运用。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介绍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运用的法学方法,对目的解释进行一个基本的论述。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作为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以及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对目的解释方法做一个概述,包括目的解释方法的含义以及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 第三章是对目的解释的地位和功能进行了介绍,首先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分析了目的的地位。其次论述了目的解释的功能,目的解释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包括:对语言不确定性的解释、对法律形式主义的修正、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以及对法律错误的修正。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论述了目的解释的标准确定及其适用。首先分析了确定目的解释的标准,介绍了“主观说”和“客观说”以及“折衷说”三种观点。其次论述了“目的”的表现形式。最后论述了目的解释在适用过程中容易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分别从目的解释的适用条件以及目的解释的在适用时受到的限制的角度论述目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的的实际问题。 第五章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绍了目的解释方法在实践过程中的运用以及发挥的优势。分别对目的解释在民法和刑法上的运用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发现了适用上的差异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结尾部分是对整篇论文的一个总结,并且从立法、司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希望学者们对目的解释以及法学方法论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重视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